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限期年检公告青工商企发[2004]137号
截止2004年5月31日,尚有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向我局申报2003年度企业年检。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9条之规定,上述企业自公告发布之
日起30日内到工商年检机关申报年检或通过青岛红盾信息网(www.qdaic.gov.cn)网上申报年检。逾期仍未申报的,我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未检企业名单见我
局业务公告栏或登录青岛红盾信息网查询)。
公告栏位置:青岛市工商局:市南区福州南路85号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