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城镇居民医保新政7月1日实施10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青岛日报讯 昨天下午,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正式出台,将于7月1日实施。10月1日起,全市参保城镇居民就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项制度的出台实施,将使我市城镇居民中的五类人群约85万人得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这将进一步有效缓解我市职工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据介绍,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市政府今年重点要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做了大量调研工作,广泛征求了各区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最终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实施。
我市出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有四个特点:
覆盖面广。 这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七区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大学生、重度残疾人员、老年居民和其他非从业人员等五类,一次纳入约85万人。五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逐步参照实施。纳入医疗保险后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至此,我市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框架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成。
财政补助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原则是,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老年人、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城镇居民,主要由财政给予补助。为减轻居民负担,结合我市财政状况,我市规定,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对重度残疾人和老年居民等主要由财政补助;对少年儿童、大学生财政补助水平超过50%。财政补助总金额达到7420万元,占总筹资的60%,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解决民生问题的决心。
保障水平高。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总体上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并坚持保大顾小的原则,虽然不建个人账户,但城镇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门诊医疗费在社区就医可报销30%,少年儿童、大学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总体上与原独生子女医疗待遇持平,另外将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上述待遇设计虽然低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但与全国同类城市同类人群相比,保障水平较高。
与社区医疗紧密结合。这次出台的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继续从政策上吸引居民到社区就医,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主要办法是,通过建立家庭医生联系人制度和社区首诊转诊制度,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社区与医院双向转诊,发展健康保健等。建立这样一种机制,符合中央关于大力支持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精神,有利于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减轻城镇居民看病就医负担,缓解当前较为突出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锦初、副市长吴经建、市政协副主席张培军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