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临沂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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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26日发表
关于公布《临沂市侨务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的通知
临侨发〔2019〕1号
各县区侨办:
按照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临沂市侨务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
临沂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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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部门权责清单(行政许可)
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承办科室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 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市 侨 办 | 指导华侨回国定居安置工作 | 侨务科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370****144001 | 1.《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一批省级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5〕152号),授权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决定,将“华侨回国定居条件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政府侨务部门。 | 负责本行政区域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3.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1.《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华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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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部门权责清单(行政确认)
序号 | 实施机构 | 部门职责 | 承办科室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市 侨 办 | 负责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 | 侨务科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370****744001 | 1.《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2.《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归侨、侨眷身份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法确认。” | 负责本行政区域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确认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2004年6月通过,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归侨、侨眷、华侨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侵害归侨、侨眷、华侨其他合法权益的。” 3.《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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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侨办 | 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保护华侨和归侨侨眷在国内的合法权益 | 侨务科 | “三侨考生”身份确认 | 3700***********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通过, 2000年10月修正)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录取分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4.【政策性文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一批省级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5〕152号),将“三侨考生身份确认”下放至设区的市政府侨务部门。 | 负责本行政区域“三侨考生”身份确认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及时准确地向下一级行政机关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落实整改。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确认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确认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通过,2000年10月修正)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华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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