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再次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10
为落实好省市20 项重点民生实事,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将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的救助保障水平,在2020年12月底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近日,市财政已筹集各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2亿元,并全部拨付县区,惠及困难群众46万余人。
具体救助保障标准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 753 元、580 元;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提高为每人每月 990 元、754 元;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失能、半失能、能自理特困人员提高为每人每月 770 元、440 元、165元;机构养育孤儿、社会散居孤儿(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提高到为每人每月 1936 元、1540 元和每人每月 1078 元; 困难残疾人一、二级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154 元,其他等级标准提高到 132 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137.5 元,其他等级标准提高到 12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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