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六大亮点惠及全县人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六大亮点惠及全县人民
《临洮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经省人社厅审核通过,已正式印发各乡镇实施。《实施办法》是在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前提下,结合临洮县自身实际研究制定的《实施办法》除明确了参保范围和待遇领取条件、规范政府补助等筹资机制、充实基层经办力量、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外,有六大亮点 。
一、增设了两个缴费档次,提高了补贴标准。个人缴费在原来10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设了1500元、2000元2个缴费档次,同时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5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1000元档次缴费的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1500元档次缴费的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5元,对选择2000元档次缴费的县级财政补贴20元,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60元。
二、充实了个人账户余额。《实施办法》规定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的资助、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建立了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
四、完善了制度衔接体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属于部分失地的人员,在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五、高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 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 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
六、规范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县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实施办法》的执行极大地提高了广大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为我县实现全民参保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标准的提高、政府补贴的提高、高龄补贴的发放、个人账户的合并计算办法等都不同程度的提高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用老百姓的话说“国家的政策就是好,我们每个月都能拿上养老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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