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批电动自行车不合格要停止生产销售并追回
根据荆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荆安【2018】3号文件精神及《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7月中旬江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部门职责和实际情况,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江陵县辖区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6个批次,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个批次,不合格样品5个批次,不合格率为83.3%。流通领域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详细情况公布如下:
1.江陵县资市镇中南街刘千虎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无锡市广羊电动车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5日生产的“五羊”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R160Z,《检验报告》检验项目中的“最高车速、脚踏行驶能力、轮胎宽度”3项指标不符合;
2.江陵县资市镇东湖街叶屹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江苏国威摩托车有限公司,2018年5月生产的“国威”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R002Z,《检验报告》检验项目中的“最高车速、脚踏行驶能力、轮胎宽度”3项指标不符合;
3.江陵县熊河镇南街华继威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无锡吉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3日生产的“雪豹”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R05Z,《检验报告》检验项目中的“最高车速、脚踏行驶能力、轮胎宽度”3项指标不符合;
4.江陵县马家寨乡马市街沈华明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0月31日生产的“爱玛”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R309Z,《检验报告》检验项目中的“最高车速、脚踏行驶能力、轮胎宽度”3项指标不符合;
5.江陵县郝穴镇荆河路48号胡伟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为,江苏绿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4月20日生产的“绿能”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R846Z,《检验报告》检验项目中的“最高车速、脚踏行驶能力、轮胎宽度”3项指标不符合;
以上产品委托检验机构为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江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追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产品将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并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