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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河口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8月04日发表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保证工程质量,切实提高投资效益,我们认真研究了《政府投资条例》(***令第71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改投资〔2018〕389号)《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襄政发〔2021〕11号)以及国家、省、襄阳市最新相关政策和规定,在保持与《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襄政发〔2021〕11号)一致性的基础上,结合老河口市实际,形成了《老河口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审议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广大人民群众于2022年9月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老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9月1日),联系电话:177****1221,邮箱:1832454872@qq.com。

***:老河口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审议稿)

老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8月2日

***

老河口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令第712号)、《******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改投资〔2018〕389号)《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襄政发〔2021〕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民生发展、乡村振兴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创业创新和重点产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按我市现有规定执行,但需纳入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统筹管理。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从严管理、实事求是、精简节约、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五条 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审批前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除国家、省有特殊规定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将项目建议书审批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后再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有审批制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加强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预算评审、招投标、施工、结(决)算审核及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除应急项目外,原则上不得临时追加新建项目;禁止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全面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各类审核审批手续办理效率,办理时间应控制在市级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新承诺的时限范围内。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审计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房建等)、交通运输(公路、桥梁、航道等)、水利和湖泊(水利设施等)、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自然资源监测管护、生态修复、国土整治、地灾防治等)、生态环境(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农业农村(高标准农田、村庄治理、渔业设施等)、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修复等)、政务服务、大数据(智慧城市、信息化等)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行业统筹调度;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市直部门)负责对下属单位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应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项目前期、建设、入统、验收和运营等具体事务。

第九条 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类审批事项都须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按时办理。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是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的全生命周期代码,各类审批文件应明确标注。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命名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地名管理的规定执行。建成运营后的名称原则上应与项目立项名称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对BIM技术、装配式技术、绿色建造技术、绿色环保材料、新型智能装备的应用推广。项目单位、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本时,鼓励采纳价格适中、效果较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评估审查时加强引导。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项目单位可在招标文件中对承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投标人适当设置加分条件,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反承诺情形的约束性条款和违约责任。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二条 强化规划引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对纳入规划的项目应进行必要性论证,并依托国家、省、市项目库综合管理平台建立行业项目储备库。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行业项目储备库,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必要性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滚动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直接纳入市本级储备库。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提前开展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可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的采购招标,且可合并进行。

(一)***及有关部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城建计划、信息化和智慧城市项目建设计划等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明确需要实施的项目。

第十四条 强化计划外新增项目必要性审查。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以外新增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启动,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启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本编制。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本编制和委托评估咨询等服务费纳入市财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项列支。纳入市本级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限额标准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前期经费,市财政部门在限额标准内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文本以及依法应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采购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文本开展专业评估,并同步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进行批复。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可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按照简易程序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等与规划比有较大变化的(增减10%及以上),应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批复。

第十八条 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且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明确资金来源并核准招标意见,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内容应并入初步设计一并编制,并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申报中央、省政策性资金的项目,按照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信息服务领域(无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原则上采用购买服务(软件服务、网络服务、计算服务等)的方式进行投资,不履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直接履行绩效评审、预算评审和政府采购手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可按照简易程序,自行或依法采购工程咨询机构直接编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后,按有关要求提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对政府投资的公路、水利项目,发改部门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合并审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

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规范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的简易审批管理。

(一)应急项目认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项目认定及其建设主体、建设范围、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部门职能分工。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规划、设计、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

(三)应急特别程序。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可立即处险并将设计方案和投资规模同时报市政府,事后1个月内按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四)应急项目采购。项目单位可在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直接委托或非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后组织实施;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五)应急费用支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需支付预付款的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合同额支付30%。工程完工1个月内,项目单位按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结(决)算报告,提请市财政部门支付勘察、设计、监理、抢险措施及过渡费、工程费余额。应急抢险救灾建设项目除险后,按照市政府认定的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按比例承担相应费用。超出已认定应急抢险救灾范围自行建设其他内容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线上审批项目先通过市“多规合一”平台进行业务协同,再提请市发展改革部门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赋码,作为项目单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手续的依据;线下审批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直接受理项目单位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项目纳入市本级储备库后,项目单位自行或依法采购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规定单独设定项目投资预算绩效目标,作为项目投资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标,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标)。

(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要求,可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招标方式符合法定变更条件的,项目单位应依法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为项目前期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工程施工投标。但采用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附以下材料: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仅指新增划拨用地项目)或用地权属证明(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

(二)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达到节能审查标准的项目);

(三)航道管理部门出具的通航影响评价意见(涉航项目)。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后,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进行批复。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批复完成后应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编制初步设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条件的项目,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时同步启动初步设计,但不得过度超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六条 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条件等要求进行限额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筑节能等专项设计,并依据有关标准编制投资概算;严禁过度设计、豪华设计和超标准设计。

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等。其中,建安工程费中,一般房屋类建设项目市级装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费用按不超过房屋主体工程建安费的35%控制;特殊用途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按相关建设标准或参照外省市同类项目的中等水平核定控制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绿化应节俭务实,适地适绿,突出生态功能,原则上应采用本土树种草种,审慎使用外来树种草种;选择适度规格苗木,严格控制较大胸径树栽植区域。

项目前期咨询、评估咨询、勘察设计、代建管理、监理、造价审计等工程建设其他服务的采购,应进行充分的市场竞争择优选取,且在概算批复限额以内。在概算批复前采购的服务,采购最高限价应不超过我市的指导标准;指导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商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投资概算超出估算10%及以上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责成项目单位调减建设规模或内容、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经严格审查论证概算仍超出估算10%及以上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后进行批复。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后,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进行批复。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批复完成后应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总投资的依据。应严格规范核定项目概算表,做到应列尽列,不得漏项。其中:工程费应细分到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等子项。工程建设其他费(二类费)应根据项目需要细分到前期咨询、代建(管理)、监理、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稳评、环评、洪评、水保、造价审计、质量检测等服务子项,且可单独采购或招标;鼓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依法采购或招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应分别单独列示。征地拆迁补偿费(含办理用地红线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经审查后的征地拆迁概算明细表并纳入初步设计总投资概算。用地税费最终以实际缴纳的为准,其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审定为准。管线迁改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迁改方案(应包括管线种类、相应工程量和造价指标),并据此编制概算明细表纳入初步设计总投资概算。

各子项费用之间未经批准不得调剂使用;子项费用因工程量变化发生增减的,应严格履行工程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展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确定的原则、范围、内容、标准、规模和投资额进行设计,项目总造价、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造价未经批准均不能超过初步设计核定的概算造价;预算编制应依据现行的计价规范(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应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等)、消耗量定额、市场价格和费用标准等,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逐级(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在施工图审查程序完成后,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施工图和预算,进行投资预算评审。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预算报审,确需分段报审的,分段报审合计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随到随评,限时办结,不作为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前置要件。未批复初步设计和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不得进行预算评审;市财政部门在受理施工图和预算时,应加强与已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一致性审查,确保初步设计控制施工图设计,概算控制预算。对突破初步设计和概算的项目不予评审,并说明理由。无需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项目,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直接编制工程预算报审。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有漏项和新增项。市公共资源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按照经批复的招标核准意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对招标文件进行一致性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出具招标备案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招标备案表和有关招标材料,受理项目进场并提供交易平台服务。

未履行完以上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组织实施的项目,编制招标文件和进行一致性审查的依据不包括施工图设计和预算。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复的招标事项核准意见依法依规组织招标投标,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的招标方式,不得将已经核准的公开招标项目报经政府采购部门实施非招标程序进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进行明确。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能够以工程项目清单描述发包人大部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以软件为主的信息化项目、设备采购项目原则上不采用总承包模式。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后进行总承包项目招标,原则上应一次性全部完成招标。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总承包项目应采用概算书中的工程项目清单进行招标,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应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对采用总承包方式实施的项目进行专项概算审核,使其具备招标控制价深度。

第三十四条 采用总承包方式实施的项目,确定中标单位后再完善施工图审查、预算评审等程序。项目实际合同总价应按照预算评定价乘以中标下浮系数(投标报价÷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确定,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实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以上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

施工图设计和审查、预算编制和评审必须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未完成前,项目设计经费、施工经费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20%;征迁转迁费用拨付不在此限制范围内。以上要求应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十五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征迁基本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核定,且具备当年开工条件;应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从市本级储备库项目中择优选取,紧迫性强的项目、续建项目、重点工程和社会民生项目、中央和省投资配套项目优先。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计划按照以下规定程序进行编制:

(一)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后,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请进行初审,编制本行业项目建设计划,并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计划进行审核,于当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并征求市财政部门对资金安排的意见。

(四)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意见对初步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于当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审议批准。

(五)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三十八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纳入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筹措项目资金,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四十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或委托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作为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时应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和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代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单位。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建立代建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代建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造价审计和项目法人招标等应依法签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合同备案。

除总价包干合同外,签订的合同应约定,在项目的工程(交)竣工验收前,工程款和相关合同价款累计支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工程尾款拨付时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工程(交)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返还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建设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应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支付证书作为申报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支付程序要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要求。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严禁超概算、超预算、超合同、超范围、超进度支付项目资金。已拨付资金应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并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四十三条 对于因建设期价格大幅波动以及政策性原因导致的费用调整,项目单位应本着风险合理分担、权责边界清晰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的适用条件、范围、计量计价规则、支付流程以及双方权责义务等内容。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变更合同审结前工程费用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原主合同支付比例。若因价格涨幅、政策性调价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投资超批复概算,则超概算部分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暂不调价和支付,应将其列入超概算原因一并纳入投资规模调整范畴,建设项目因价格涨幅、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费用变化须单独列示。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我市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有关规定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国家对项目竣工验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结算审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评审控制额。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有结余财政资金的应按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应按各自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风险责任,并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开展项目后评价,评价成果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和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后评价应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未经批准而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由擅自决定的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对于“正负零”或地面以上等建设条件简单、明晰的分部工程,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增加投资规模;对于经批准的负向工程变更,应核减投资规模。

第四十八条 项目开工前变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批复,市财政部门对工程预算进行变更审核;项目开工后变更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及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提出。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内部审查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事项进行论证,经充分论证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可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工程变更实施前,项目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在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变更联系单;

(二)设计变更应附设计图纸及说明;

(三)工程变更预算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先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向变更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材料。变更审批部门应及时受理项目单位提交的变更申请和材料,依法采购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对材料进行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变更进行批复,并将批复文件同步抄送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备案。其中:

(一)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增减500万元及以上或在中标合同价20%及以上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先商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再报市政府审定后出具批复意见。

(二)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增减20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或在中标合同价10%以上20%以下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出具批复意见。

(三)单项工程变更造价增减200万元及以下或在中标合同价10%及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出具批复意见。

各单项工程变更后,其投资累计之和超过原批复工程概算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启动概算调整程序。

第五十二条 工程变更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将工程变更预算书、变更批复文件等材料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变更工程 量与变更预算金额进行一致性审查,并出具预算变更审核意见书。

第五十三条 工程变更内容的施工原则上应由原中标单位承担,依法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除外;原中标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五十四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变更方案的工程,应立即报工程变更审批部门确认并先行处险。项目单位在下达变更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应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履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监督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概算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建项目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或委托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投资概算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筹措方案的审核、投资预算评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财务活动监督和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其中,超概算的建设资金,在概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复前不予追加安排;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待项目整改完成后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继续拨付资金。

(三)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据经本级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项目审计计划组织开展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同时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并视情况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疑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四)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内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加强对项目投资概算的事中事后监管,委托第三方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对超概项目进行审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确认;负责分析超概原因、划分超概责任,并报市政府确认后,按规定提交纪检监察等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项目主管部门履行系统内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并将可能引起的概算变化书面告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六)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和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和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七)实行代建制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应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代建单位对项目投资概算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不得纵容项目单位的违规超概算行为,应及时将可能引起的概算变化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八)设计单位应依照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设计单位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相关设计及预算应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

(九)评估单位应依据有关建设标准和取费依据,加强对项目比选方案、施工工艺、投资概算等审核,出具评估报告。

(十)监理单位应依照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十一)在施工环节全面推行全过程造价审计,造价审计控制单位要全面履行概预算管理职责,并按月向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报送审计报告。

(十二)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五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因工程变更导致概算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先完善工程变更程序,且应在项目竣工后启动调概申请。

第五十七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后核定,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五十八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文本(含投资概算)和批复文件;

(二)由具备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工程变更(含工程变更批复文件、预算变更批复文件)、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对违规超概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正式处理意见。

第五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意见报政府审核同意后批复调整概算。征地拆迁补偿费不作为概算调整的计算基数。其中:

(一)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实行严格审核程序,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采购第三方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后再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委托评估。

(二)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核定概算5%-10%的实行普通审核程序,提供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材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评估后调整概算。

(三)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5%及以下的且超概算资金少于500万元的项目实行简易审核程序,市发展改革部门可直接根据审计报告作为批复调整概算的依据,且不再进行委托评估,也无需提供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如不能提供审计报告则委托评估后调整概算。

聘有全过程造价审计单位的项目可以直接使用造价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 严肃超概惩戒问责,对超概项目按以下规定予以惩戒:

(一)对项目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未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以及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算,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先分析原因、划清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问责到位后再启动概算调整。

(二)由项目单位和责任部门承担超概资金筹措任务。未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超概项目,项目单位和责任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市财政部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超概比例同比例扣减该单位部门预算,用于填补超概算资金缺口;项目单位是市属平台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由其自行筹措超概资金。

(三)对引起超概问题的中介机构予以惩戒。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以及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概算监督责任,应根据合同约定扣减服务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导致超概10%及以上的或超概未超过10%但超概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相关责任主体列入失信惩戒对象,依法限制其承担全市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四)对概算控制不力的代建单位予以惩戒。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的,按现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列入失信惩戒对象,依法限制其参与代建活动,同时由代建单位赔付相应超概投资。

第六十一条 对严格控制概算行为予以奖励。采取工程总承包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在不超过投资概算前提下,对总承包企业采用技术创新或设计施工优化节省投资的,可给予工程总承包企业节省投资部分的50%作为奖励。设计优化奖励原则上以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和编制的预算作为测算基数,直接奖励给施工图设计单位;施工优化奖励原则上以实际合同总价和工程结算价作为测算基数,直接奖励给施工单位。

采取代建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核准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可以按照不超过结余资金2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

以上奖励开支计入项目总投资,且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后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的项目。

第六十二条 超合同总价、超预算项目可参照超概算项目进行管理,应先分析原因、划清责任。对于未超概算但超预算的项目,应完善工程变更等相关手续后再启动追加资金的拨付。未超预算但超合同总价的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先商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达成一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列入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每月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并依托国家、省、市项目库综合管理平台开展项目调度,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督办。严格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依法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依法公开。

第六十五条 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八)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十七条 代建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自身过错造成超概算或其他损失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八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和社会稳定风险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交通局、水利局等被委托审批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属平台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投资的公益性项目以及通过申请政府专项债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自主决策投资的经营性项目,除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令第673号)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外,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内控管理制度,健全内部基本建设程序,切实提高企业投资效益。

第七十一条 《老河口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河政办发〔2018〕31 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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