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蓬莱区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通告
为养护和合理利用近海渔业资源,保障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上级文件要求,我区2022年继续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我省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专项标识、渔获物定点上岸、船位动态监控、执法船伴航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四)钓具渔船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固定港停靠等制度,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休闲海钓船参照钓具渔船管理。
(五)应休渔渔船应当在船籍港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严禁外地渔船休渔期间在我区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
(六)所有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须全程开启北斗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七)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全年禁用)。
(九)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十)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须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生产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举报电话
蓬莱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5***2583(24小时)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