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程序须知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程序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广东省专利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一、提起行政处理请求
(一)提起请求的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本局负责受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的部门为:知识产权和工业设计科,联系电话:22830305。
(二)提交请求书、证明和证据材料:
1.请求书应记载内容和须符合格式: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含侵权行为、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对比分析)。
请求书应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以请求书***的形式提交;应按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请求书格式样本在本局网站)。
请求人请求对涉嫌侵权物品采取封存或暂扣措施的,应当另外提交申请书和担保。
2.主体资格证明:
(1)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的,应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件供核对。
请求人为外国公司或外国公民的,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被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被请求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如为无证经营的,请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3.专利权证明:专利证书(含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图片或照片等内容),近期《专利登记簿副本》或专利年费交纳凭证的复印件,原件供核对。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本局依法可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持有该已生效的专利侵权行政处理决定、民事判决或专利复审委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的,本局可以不提出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要求。
4.提交侵权证据:
请求人须提交能够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或者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经本局受理部门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1)被控侵权产品的样品或照片及相应的购买***或者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公证文书,无法获得***的,应当提交购物收据。
宣传画册、网站资料须等可形成证据链的,可以作为证明侵权产品的证据。
(2)在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证据及证明。
香港、澳门的,由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出具公证文书,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公章转递;台湾的,由台湾民间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经台湾海基会转递至大陆海协会,再转递至使用该证明材料的省一级公证机构或中国公证员协会,确认使用。
港澳台单位和个人的身份主体资格证明适用前款。
(3)外文证据,应提交有资质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未提交中文译本的,视为未提交。
(4)域外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三)提起请求的禁止事项:
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以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后,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的处理请求。
请求人违反规定提起请求的,经本局查实,依《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五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立案审查
本局受理部门收到请求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后,依规定进行审查: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本局接收请求材料工作人员对提交材料情况进行核对后填写《接收当事人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二份,交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本局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请求书及其***的副本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局处理。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按如下情况处理:
1.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不够明确,请求书内容、证明、证据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本局将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请求材料全部退还。指定期限届满,请求人未重新提交请求材料的,视为放弃该次行政请求。
未按要求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本局在收到重新提交的请求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请求人的请求明显不符合《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本局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请求人对本局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可以在60日内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权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就请求处理的事项另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缴纳案件处理费用
1.根据《广东省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试行)》规定,请求人应当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在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书指定期限内按规定缴纳受理费(1000元/件)。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的,本局视为撤回请求处理。
2、请求人依法提出封存或暂扣请求并得到本局批准的,应当同时交纳担保金。
被请求人对被封存、暂扣物品提供担保并经本局同意的,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物品。
三、调查取证与现场勘验检查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请求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本局调查取证,本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本局在具体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也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本局可依法组织对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时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在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对被请求人有关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进行调查,查清相关事实。
四、口头审理
本局依规定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本局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出口头审理的,视为撤回请求,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参加口头审理的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口审纪律。对破坏口审纪律,扰乱本局管理秩序,致使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移交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结案
根据案件处理结果,结案形式包括:
1.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决定;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作出驳回请求决定。
2.调解结案。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本局作出调解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3.撤销该案件。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请求人提出撤回请求经本局同意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2013年4月26日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空白)..doc
***:授 权 委 托 书.doc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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