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8〕30号)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17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顺德建用字〔2018〕33号,详见***)精神,经顺德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使用乐从镇人民政府属下的0.342公顷国有未利用地;上述土地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乐从镇城镇建设用地。现按规定将使用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佛山市顺德区2017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位置:乐从镇沙边村范围内(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使用土地单位、面积、地类:乐从镇人民政府,0.342公顷(折合5.13亩),全部为未利用地。
四、上述土地属乐从镇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土地,不涉及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社会保障会费用,无需计提留用地。
五、被使用土地涉及的青苗补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乐从镇人民政府负责。
七、对顺德建用字〔2018〕33号批文有异议的,被使用土地相关权利人可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被使用土地相关权利人须于2018年2月20日前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书面提出(地址: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联系人:尹先生,联系电话:22837131。)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顺德区2017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顺德建用字〔2018〕33号)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