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土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有偿使用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取消原土地出让金标准及土地开发金和道路附加费的收费办法,按上级规范收费项目制定我区土地出让金及政府土地收益标准,理顺土地有偿使用的收费工作,并使之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房地产土地出让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价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及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统一由区规划国土局全额代收。
(二)出让价格、开发成本、政府收益按下列办法确定:
1、为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每年制定我区用地出让最低保障价格。
2、对生地、连片熟地、单块熟地三种土地类别分别确定开发成本标准。开发成本标准按照专业机构推算出来的计算标准。
3、在收取出让金的同时,根据土地类别将开发成本返还给征地单位及开发单位,其余部分为政府土地收益。
4、各土地类别费用计算标准具体如下表:
地 类 |
开发成本标准(元/平方米) |
最低保降价格(元/平方米) |
土地出让金标准 |
政府土地收益计算 |
说 明 |
1、成片出让生地 |
150 |
300 |
成交价高于300元/平方米,按实际成交价计算;成交价低于300元/平方米,则按300元/平方米计算。 |
土地出让金减开发成本(150元/平方米)
生地是指未经开发通平的土地,其成本构成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征地时发生各项税费。 |
2、成片出让熟地
450 |
600 |
成交价高于600元/平方米,按实际成交价计算;成交价低下600元/平方米,则按600元/平方米计算。 |
土地出让金减开发成本(450元/平方米) |
连片熟地是指经过开发通平(一般按“五通一平”的计算),其成本构成包括:各项征地费用、“五通一平”的开发费用以及这些投入应取得的利息和合理利润。 |
3、单块出让熟地
880 |
1200 |
成交价高于1200元 /平方米,按实际成交价计算;成交价低于1200元/平方米,则按1200元/平方米计算。 |
土地出让金减开发成本(880元/平方米) |
单块熟地是指不含公共设施、道路,且具特定用途的高密度地块,面在0000平方米或密度在50%以上,其成本构成是在连片熟地基础上计算出来的,这些地块可用率高,在取得土地时所支付的成本比其他地类成本较高。 |
4、拆迁地块 |
按交易地价的80% |
按实际交易地价 |
按成交价20% |
指经批准拆迁的地块。经测算拆迁费用是实际交易地价的70%~80%。 |
5、上表的开发成本标准含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8元/平方米,未缴纳此项费用的单位,需先从开发成本标准中扣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8元/平方米,然后再按扣除此项费用后的开发成本返还征地单位及开发单位。
二、工业用地出让
(一)新增工业用地出让的政府土地收益按出让地价的10%收取(不包括国家规定税费)。
(二)存量工业用地出让的,需另收28元/平方米的政府土地收益。
三、原划拨用地的转让、补办出让土地收益金标准
已办妥征用或使用土地手续的划拨建设用地办理产权转让的,或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补办出让手续的,分别以定期公布的各类地价为计算依据按规定公式套算收取土地收益金。具体收取标准如下:
土地用途、性质 |
项目名称 |
土地收益金计收标准 |
变更内容说明 |
一、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
1、公寓式住宅、办公用地产权转移 |
土地收益金 |
楼面地价×建筑面积×5% |
以市场价格向房地产公司购买的公寓住宅、办公用地,但未完善出让手续,在办理产权转移时,须补办出让手续,重新确定使用年限。 |
2、单家独户住宅(含连壁式) |
土地收益金 |
地价×用地面积×8% |
此类用地取得时,在办理产权变更转移,须补办出让手续,重新确定出让年限。 |
3、商业用途房地产权转移 |
土地收益金 |
楼面地价×建筑面积×10% |
4、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 |
土地收益金 |
工业地价20%
办理产权转移变更的,需补办出让手续,重新确定据年限。 |
二、集体土地转国有办理出让(不含工业用地) |
土地收益金 |
地价×用地面积×40% |
需办理出让手续,重新确定使用年限。 |
四、已办出让,经批准改变用地功能、增加用途、增加建筑面积、增加使用年限的用地,其土地收益金标准如下:
土地用途、性质 |
项目名称
计划标准
1、改变土地用途、增加性质 |
土地收益金
土地改变用途前后地价差
2、增加建筑面积(容积率) |
土地收益金
楼面地价×增加建筑面积
3、补使用年限 |
土地收益金
地价标准÷法定使用年限×补加年限×50%
有下列情况的,其处理办法如下:
(一)单家独户(含连壁式)周边路宽≤3米时按计收标准的80%收取出让金。
(二)商业用途地块深度≤15米的,按商业路线价计收出让金,当地块深度>15米时前部分按商业路线价计收,后部分按商业区片价计收。同一宗土地既含有商业、住宅办公等用途的,均按各自用途面积分别套入相应计算标准计收地价款。
(三)对划拨用地补办出让,同时改变土地用途的,其土地收益金则不论先后按本办法第三、四点相加计算。
五、农民建房用地
办理农民建房用地手续的,按原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开发金”的通知》(顺府发〔1998〕45号)的原收费标准执行,但为了统一收费名称,将原“土地开发金”的收费名称改为“土地收益金”。
六、取消的收费项目
(一)执行上述收费办法后,以下文件中有关收费规定与新收费办法不一致的,以新收费办法为准:
1、《关于统一征地和土地有偿使用暂行规定》(顺府发〔1992〕25号);
2、《关于加快能源、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规定》(顺府发〔1993〕61号);
3、《关于征收“土地开发金”的通知》(顺府发〔1998〕45号);
4、《印发〈顺德市农用地转用、征用和有偿使用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顺府发〔2000〕20号)。
(二)取消或变更名称的收费项目列表如下:
项 目 |
标 准 |
说 明 |
出让金
0.3元/m2·年
取消收费标准,维持收费项目不变 |
道路附加费
30元/m2 |
取消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土地开发金
1、商业用地
120元/m2
商业、旅游业、娱乐业用地 80元/m2
工业用地 30元/m2
办公、综合及其他用地 80元/m2
2.经批准的城镇居民及港澳同胞自建宅用地:
80m2以内 120元/m2
超80~200m2部分 180元/m2
超200m2部分 240元/m2
取消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农民自建住宅用地: |
100~200m2,从80m2起计 180元/m2
超200m2部分 240元/m2
取消原收费项目名称,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新项目名称变更为“土地收益金”。 |
七、本通知由区规划国土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收费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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