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有效吗
■ 现实困惑
沈某是某市公安局刑警。一次,该市公安局开展了严打盗窃犯罪的行动。在行动中,公安局一晚上抓获了犯罪嫌疑人20余人。在审讯时,这些人大多不好好交代,沈某恼羞成怒,便对着蹲在前排的几个人狠狠地踢了几脚,之后随手抓起门边的一根木棍,对着前排的人一顿暴打。前排的撑不过,便交代了全部的罪行,后排的犯罪嫌疑人被吓坏了,也全都招了。
■ 律师说法
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当然是不合法的。这里涉及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证据的合法性,简单地讲,就是指证据必须在内容上、形式上、收集和认定的人员与程序上具有合法性,以保证证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证据必须是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的。很显然,刑讯逼供不属于法定的程序。经非法程序收集的口供没有法律效力,不能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因为通过这种方式收集的证据一旦合法化,就会助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随意侵犯公民权利的不良风气,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所以,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证据是无效的。本案中,沈某暴打犯罪嫌疑人而取得的证据是通过非法程序得到的,因此是无效的,没有法定的证明力。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