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庆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遴选2022年南充市顺庆区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机构的公告
为了搞好我区2022年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实施工作,紧密围绕2022年稳粮保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人才振兴,大力提升我区致富带头人及粮油大户的创业和带动能力,根据《关于印发〈顺庆区2022年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顺农〔2022〕67号)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顺庆实际,现向社会公开遴选我区2022年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项目培训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南充市顺庆区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机构遴选项目。
二、采购单位
南充市顺庆区农业农村局。
三、采购方式
本次采购不报价,采取对资格初审合格的报名机构进行办学实力综合评分,评分最高者为候选供应商。
四、资金来源及预算
本项目资金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2022年的采购预算为26.95万元。
五、付款方式和条件
培训机构服务费在培训质量验收合格后,凭税务票据在区财政局报账。
六、采购时间
1.报名时间: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需于5月31日上午9:30时至10:30时,到顺庆区农业农村局集中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通过后,采购方立即组织开展综合评审,综合得分最高者确定为候选供应商。报名时需携带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
2.报名地址:南充市顺庆区农业农村局(育英路42号院1号楼113办公室),联系人:刘先生(0817-2338199)。
七、项目内容
在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后,于10月底之前,供应商严格按照培训规范和要求,全面完成顺庆区110名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任务,并经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的联合验收合格。
八、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培训资质(办学许可证),有合法有效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且办学内容必须有农业相关专业或工种,满足项目实施需要。
3.有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队伍,主要授课老师必须在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培育师资库在册。
4.投标人具备较强的组织招生能力和农民培训经验,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
5.根据就近就地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办学原则和要求,培训机构须在项目实施辖区内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及配套设施设备,有满足培训所需其他条件。
6.法定代表人参加的必须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人参加的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7.投标人未列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名单(有效期内的),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开标现场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平台http://www.ccgp.gov.cn/cr/list查询结果为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查询结果进行审查)。
8.本项目不接受个体和联合体投标。
九、报名时需提供资料
1.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供应商对本单位提供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采购单位如若发现提供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相关供应商投标资格。
十、候选服务供应商确认方式
(一)报名供应商提交报名材料。
(二)供应商资格审查通过后,供应商按要求到采购方顺庆区农业农村局七楼会议室递交投标资料,再由采购方组织的评审组对所有的投标资料进行综合评审评分,综合得分最高的为候选供应商。
十一、评分标准
序号 | 评分 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备注 |
1 | 培训实施方案 | 10分 | 投标人根据招标要求制定与项目相适应的完整可行的培训实施方案。方案中应包含目的意义、组织措施、工作开展方式、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后续服务、信息报送、资料管理等内容,满足项目需要。优,得10分;良,得7分;一般,得5分。 | |
2 | 资质 | 20分 | 有稳定的专业培训师资,具有高、中级职称(农业类)。每个高级职称得2.5分,最高不超过20分;中级职称得2分,最多得8分;初级职称得1分,最多得3分;最后累计总得分不超过20分。 | 提供人员专业职称资格、专(兼)教师聘书和在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农民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培育师资库在册证明等复印件。原件备查。 |
3 | 实力保障 | 25分 | 在项目辖区内有开展培训的教学固定培训场所,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得25分;800—1000平方米,得20分;500—800平方米,得15分;其余不得分。 | 社会办学机构需提供培训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其他佐证资料复印件,原件备查;公立培训机构提供国资委或主管单位关于办学办公场地的证明。 |
20分 | 有开展培训所需的学员生产实训实习基地。每个农业生产实习基地得4分,最多得20分;没有不得分。 | 生产实习基地产权属培训机构的,提供相关产权证明,属联合办学的,需提供协议书(合同)复印件,同时还需提供行业专家和权威机构鉴定的相关资料。原件备查。 | ||
4 | 业绩 | 21分 | 2019年起近三年开展农民培训,具有较好的培训业绩。业绩年度考核评为优(90分以上),得7分;良(81-90分),得4分;合格(70-80分),得2分;不合格、没有和各级督查检查审计等有问题要求整改的不得分。提供每年最好一次的业绩考核结果,三年合计最高不超过21分。 | 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民培训的任务下达书、协议(合同)书及绩效考核报告(凭据)复印件,无考核评价的不得分。原件备查。 |
5 | 信誉 | 3分 | 2019年以来机构获市级部门表彰或荣誉称号1次加0.5分,获省级以上部门表彰或荣誉称号一次加1分;最高得分3分。 | 以表彰文件和证书为准 |
6 | 标书文件规范性 | 1分 |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偏差得1分;有一项偏差扣0.5分。 |
十二、其他要求
1.由采购方组成评审组对供应商提供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分。
2.报名供应商名称、报名项目与参加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项目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3.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方将根据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实地考察中标供应商办学实际情况。供应商如有虚假响应的,一经核实,除报财政采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外,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全省通报,并按规定在限定时间内不得再参与农业类相关培训项目招标和培训工作。
4.附《购买服务协议》(***1),未尽事宜由采购方和供应商协商解决。
特此公告
南充市顺庆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23日
***1
购买服务协议
甲方:局
乙方:学校
为了完成2022年创业致富带头人的培育培训任务,顺庆区农业农村局拟实施顺庆区2022年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门关于单位内部采购等有关规定和要求,顺庆区农业农村局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顺庆区农业农村局(甲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基本公共服务购买主体。顺庆区农业农村局通过遴选采购方式,确定学校(乙方)作为本协议项目实施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服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甲方:即购买主体,指顺庆区农业农村局,该机构依据本协议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
2、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由甲方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乙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3、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一方,本协议指
学校,该培训机构依据中国国家法律设立,并注册,办学许可证编号为,法定代表人为 。乙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
4、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由乙方指定的代表乙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5、本项目:顺庆区2022年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项目。
6、项目交付日:指本协议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各种服务事项的管理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
7、服务:指甲方从乙方购买的各项服务。
8、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协议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9、“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甲方购买乙方负责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其他”、“其他基本公共服务项下”)服务。
(一)服务项目概况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总投资、实施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工期、验收等。(略)
总投资:万元;
建设规模:
对顺庆区名创业致富带头人进行为期不少于学时(包括集中理论学习、线上学习、参观、生产实训)的农业专业方面培育培训;
实施时间:年 月——年月。
(二)服务范围和内容
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购买涉及的下述服务“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其他”、“其他基本服务公共项下”服务(略)。
(三)服务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在一般情况下,服务期限为1年。签订协议生效后,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全部服务内容。
第三条 项目投资计划
甲乙双方确认,按照顺庆区农业农村局文件,本项目总投资为
万元,其中乙方承担项目资金 万元。为保证项目按期按质完成和督促乙方认真履行义务,培训资金由乙方先行自筹垫付,等培训结束,甲方组织的验收合格后,再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 协议价款及资金支付
(一)甲乙双方确认,按照《顺庆区2022年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工作实施方案》(南顺农〔2022〕67号),本项目中甲方购买乙方服务的协议总价款为 万元,每人培训标准为 万元。
(二)甲方承诺将积极筹集本协议约定的资金,资金来源于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并已到区财政。
(三)本协议项下资金支付:
乙方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经申请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凭税务***和相关资料到区财政局报账,实行转账支付当年服务费用。
第五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一)乙方提供各项服务的质量标准: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可以适用的服务质量标准,主要以上级的培训要求为主。
(二)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前按照甲方关于项目实施的质量检查验收标准向甲方提供适用于相关服务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适用性及完备程度予以审核并提供书面意见。
(三)乙方应在项目进程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项目质量检查验收标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保障服务事项的质量,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四)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对乙方的服务工作及服务质量及相关质量保障措施予以检查。具体检查督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对象的回访、现场检查和抽查等。
第六条 项目交付
乙方应在项目完成的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质量验收申请,并准备一套完整的项目实施资料交甲方,自己留原件资料备查。
第七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负责购买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服务,并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二)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三)甲方保证本协议涉及的财政支出责任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得必备的批准及授权。在本协议期内,甲方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对应款项。
第八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为依法设立、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二)乙方确认其已获得签署本协议的足够信息。乙方如因误解与服务内容及标准要求有关的任何事实或本协议的任何规定,而导致其自身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将不会获得任何额外补偿或就承担有关法律责任获得任何豁免。乙方进一步确认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协议或与其冲突。
(三)乙方的财务制度健全,真实可靠。
(四)乙方自行缴付所有税项、费用、收费及款项。
(五)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向甲方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真实有效。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行使该等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政府财政专项和采购服务资金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所有必需的文件、资料。
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由其落实的审批事项,提供协议实施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费用。
2、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需的文件、资料。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落实项目实施文件要求完成项目。
2、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4、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设立专账,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5、乙方应建立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以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6、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7、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所进行的与本协议相关的检查。乙方应保存与本协议相关的记录和账目。
第十一条 转让和分包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将本协议分包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履行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不应承担赔偿或终止协议的责任。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对协议履行之影响。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属违约。除非本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违约不应成为另一方违约的理由,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继续履行协议的责任。守约一方应尽量减少违约损失。
(二)任何一方发生本协议项下违约事件时,主张违约的一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予以改正。收到违约通知的一方应就对方违约通知予以回复,确认是否违约并说明理由。双方应就违约事实认定及补救措施充分协商,尽可能减少违约损失。
(三)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违约赔偿的具体标准及方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
(四)违约补偿应优先适用损害赔偿及其他违约补救措施。因违约行使解除协议的权利仅适用于一方严重违约并且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或导致守约一方履行本协议产生根本性障碍的情况。
(五)乙方发生下述违约,甲方有权以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获得违约补偿:(1)停止违约并赔偿损失;(2)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相关服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中优先获得补偿;(4)聘请第三方机构纠正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5)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6)要求乙方终止相关服务,重新配备履行协议的人员或其他条件;(7)其他解除协议以外的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补救措施:
1、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金钱支付义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交付履约保函,交付投资或垫资款等;
2、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与协议规定不符;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信息提供及配合甲方质量检查的义务;
4、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擅自转让或分包本协议;
5、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提供相应服务或服务结果;
6、甲方认为乙方服务没有达到本协议规定的服务标准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甲方的不达标通知予以答复;
7、确系乙方原因造成相应服务未达约定的服务标准的,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善直至达到协议约定的服务标准,相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可依法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提起诉讼。
(三)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五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如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立即解除本协议或针对本协议项下服务另行签署其他书面协议。
2、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完全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无法预见的困难,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可经协商决定解除本协议。
3、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六条协议效力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二)本协议任何条款被主管部门或法院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或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的变化而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本协议在满足下述条件时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四)甲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资金,本协议终止。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其余报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协议***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