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佛山市三水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2001第5号)及《印发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07〕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由区科技局受理或***管理的国家、省、市、区的各类科技申报项目。其中国家、省、市科技申报项目按具体项目要求进行管理,区科技申报项目是指三水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三水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三水区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三水本地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条 三水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每年年中,由区科技局通过网上发布和发文,公开受理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填写有关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
第八条 项目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三水区进行登记注册;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由区科技局统一印制),主要内容包括:
1、立项依据(包括立项的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等);
2、研究开发内容、方法、技术路线(包括项目特色和创新之处,以及要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社会、经济效益等);
3、项目承担单位现有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4、承担单位对项目的组织管理情况、经费预算和筹措情况,成果产权分享情况等;
5、以往承担项目完成情况及主要成果等。
(二)***(与项目申请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成立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小组,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成员由区科技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对申报项目组织初评,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根据当年项目的学科分类和项目数量等情况,组织一个或多个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筛选及量化打分。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及当前科研主导方向提出经费安排草案,报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小组研究决定经费安排方案。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在网上公布经费安排方案,设立7个工作日的异议期。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有效证明材料,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公章。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小组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 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区科技局送达立项通知书至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单位接到获准立项通知后,须在1个月内与区科技局签定项目承担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定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十七条 获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通过合同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主要研发内容和要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项目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
3、项目经费筹措、支出预算和用途;
4、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及验收考核指标;
5、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6、双方协议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等。
第十八条 项目的合同文本由区科技局统一设计和印制,由项目承担者与区科技局共同签定、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二)组织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绩效评估;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区科技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调查表及绩效评价调查表;
(六)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时限为一至两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超过两年的项目,每超期半年都要进行一次检查或评估。
第二十二条 对发现有以下情况时,区科技局可采取警告或取消和中止该科技计划项目,必要时追回已拨的科研经费,且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者新的项目申请。
(一)因项目负责人出国或其它原因,而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的;
(二)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已不具备继续实施能力的;
(三)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开发计划的。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工作,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验收小组进行,也可以与科技成果鉴定或课题结题工作一并进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文本约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的基础上,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证明材料;
(三)区科技局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批复验收申请,并组织专家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及项目绩效评价表;
(三)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四)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五)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六)受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明细表。
第二十七条 验收小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 区科技局审定验收意见并在网上对外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