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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6月05日发表  

明府字[2008] ***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发[2003]73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佛府[2008]21号)精神,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全面提高基础教育的整体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我区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前教育发展思路与目标任务

(一)发展思路。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逐步建立以中心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区和村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和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荷城街道要逐步建立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多种幼儿教育形式并存的幼儿教育服务体系;各镇要形成以镇中心幼儿园为龙头,村办幼儿园为基础的发展框架。全区各镇(街道)幼儿园实现科学合理布点,形成“一镇(街道)一中心,村居联动,就近入园”的园网布局;构建以城区早期教育机构为核心,以社区(村)为依托的0-3周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网络,并全面推进学前教育的规模化、规范化、优质化建设。

(二)目标任务。到2009年,全区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达到98%以上,优质幼儿园占全区幼儿园的40%,0-3岁婴幼儿教育参与率达到50%以上,0-6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到2010年,幼儿园园长、教师学历和任职资格达标率力争达到95%以上。

二、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形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紧迫感,切实担负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基础教育范畴,并根据地方实际制订相关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机关幼儿园、经委幼儿园、财贸幼儿园三间幼儿园暂由区教育局管理,2009年上半年移交给荷城街道属地管理,请区教育局和荷城街道办理顺关系,做好各项交接工作;其余的幼儿园由各镇(街道)属地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切实履行发展辖区内学前教育的职责,制定本辖区学前教育发展计划,切实加大建设和管理力度,努力提高学前幼儿入园率。

(二)建立考核制度,力促学前教育加快发展。区政府建立对镇(街道)学前教育发展目标考核制度,将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列入镇(街道)领导班子基础教育工作实绩考核内容;把学前三年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情况纳入各镇(街道)文明村(社区)评估指标体系中,并将其列入村(居)委会成员的考核评定和村(居)委会集体评先评优的指标中。

(三)齐抓共管,形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实行“政府负责,镇(街道)为主,部门分工”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区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教育部门作为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制订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学前教育机构的布局规划和调整,审核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承担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建立学前教育机构分级分类收费标准及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学前教育年度考核、督导评估制度;培训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认定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把学前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协助研究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正确引导学前教育发展;为学前教育的基建投资项目办理立项审批、核准手续。

卫生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学前教育发展经费,做到逐年有所增长。

物价部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做好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标准的制定、备案或审批工作;为依法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颁发收费许可证。

规划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在城乡规划中合理确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布局和规模,组织编制学前教育机构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学前教育用地布局。

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各级学前教育机构的设施建设标准,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中,按人口比例配套学前教育机构。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学前教育发展所需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乡配套学前教育用地性质不变。

民政部门负责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有关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学前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依法管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学前教育机构依法为教职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人事(编制)部门负责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提出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编制意见。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实施征管范围内相关学前教育机构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妇联组织负责指导学前儿童家庭教育,建立家长培训制度,加大家庭教育力度。

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支持和服务,确保学前教育机构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幼儿接送车进行审核和监管。

三、统筹规划,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学前教育模式

(一)对学前教育发展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规划。在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在办好现有学前教育机构的基础上,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学前教育需求出发,对本区学前教育发展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形成“一镇(街道)一中心,村居联动,就近入园”的园网布局。今后,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农居工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同步配套学前教育机构。

(二)进一步加强中心幼儿园建设。各镇(街道)要办好中心幼儿园,至少1所达到省一级幼儿园标准,并发挥中心幼儿园骨干、示范和辐射作用,承担指导农村(社区)幼儿园的职责,带动全镇(街道)学前教育的发展。

(三)积极探索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新路子。各镇(街道)要将加快学前教育发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想方设法提高农村幼儿入园率。可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学校布局调整后闲置校舍,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吸引、扶持社会力量办园,或鼓励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连锁举办村级幼儿园,探索山区小学按有关标准附设幼儿部的办学模式,为农村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幼儿早期教育。鼓励省、市一级幼儿园向0—3岁早期教育延伸,开设托儿班。积极利用社区学前教育机构和社区活动中心等资源,开展游戏小组、家庭教育咨询服务等形式多样的早期教育活动,对3岁前婴幼儿开展早期教育,对家长及看护人员进行早期家庭教育指导,营造婴幼儿早期教育的社区环境和氛围,促进0—3岁幼儿早期教育与3—6岁幼儿教育协调发展。

四、加大投入,全力推进学前教育快速发展

(一)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教育经费预算。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按每生每年不少于100元的标准安排公用经费补助各幼儿园。参照《佛山市高明区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明府字[2008]2号)关于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的有关规定,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分担比例,荷城街道、杨和镇和明城镇为2:8,更合镇为3:7; 2009年6月30日之前,机关幼儿园、经委幼儿园和财贸幼儿园三间幼儿园由区财政全额负责。

(二)实行学前教育补助制度。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具有我区户籍(以户口簿为准)、注明“农业户口”并在户口所在镇(街道)幼儿园接受三年学前教育的幼儿实行保教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元。参照《佛山市高明区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明府字[2008]2号)关于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的有关规定,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分担比例,荷城街道、杨和镇和明城镇为2:8,更合镇为3:7; 2009年6月30日之前,机关幼儿园、经委幼儿园和财贸幼儿园三间幼儿园由区财政全额负责。

(三)建立学前教育奖励制度。区政府对上等级幼儿园给予奖励,具体标准按区政府《关于推进我区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明府字[2006]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镇(街道)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奖励依法办学、特色鲜明、效益显著的学前教育机构。

(四)切实减轻学前教育机构的负担。学前教育机构的公用事业费(水、电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精神,按居民用电、用水价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学前教育机构根据《***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区政府《关于印发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明府字[2007]88号)精神,给予优惠政策,对学前教育机构建设规费,区留成部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全额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给予减免。各级慈善机构和各种助学资金的救助范围要扩大到学前教育阶段,以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子女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五、加强管理,确保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一)依法加强学前教育管理。

1、严格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佛山市高明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举办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设置标准、审批或登记注册及行政处罚程序,严把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关。新办的公办幼儿园必须符合市级以上幼儿园标准,民办托幼园所必须符合市、区相关标准,严格做到依法办园(所)、持证办学。

2、严格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加大监督力度。对已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每年由教育部门牵头,联合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全区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对不合格、不达标的学前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坚决查禁停办。

3、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杜绝和取缔非法办学机构。加强查处力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对未经审批和登记注册或者被注销登记后仍继续办学的学前教育机构,坚决予以取缔。

(二)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制定并完善收费管理办法,统一收费项目,使用规定的票据,健全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备案、审批公示制度。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对不同等级类别的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标准的政府指导价体系,实现优质优价。任何单位(包括主办单位、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对以各种名义克扣、挪用托幼园所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卫生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消除学前教育机构的各种安全隐患,维护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落实学前教育机构安全责任制,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监控,加强流行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防控工作,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保证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六、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保教质量

(一)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深入贯彻国家颁发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及《广东省幼儿园教育指南》,进一步端正办园思想,规范办园行为,推进幼儿园依法治教、依规办园。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依法保障幼儿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严格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禁止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坚决克服幼儿教育小学化、学科化倾向。

(二)全面提高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水平。深入开展幼儿园课程改革,促进幼儿园课程设置科学化、保育教育工作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系统、科学的学前教育评价体系,逐步建立与义务教育接轨的教育教学体系。加强园本培训,促进教师思想观念和教育行为的转变,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加强学前教育科研工作,把学前教育科研工作纳入各级教育科研规划,健全学前教育科研制度,支持、鼓励和组织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科研活动,做好科研课题管理和科研成果推广。

(三)加快学前教育信息化进程。探索借助网络等信息平台实施科学管理,使更多学前教育机构实现网上教育资源共享,逐步实现教育教学手段和教育管理现代化。2009年秋季起,全区各学前教育机构须配置办公专用电脑,开通网络并努力建立本园宣传网站,实现“园园通”。

七、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一)严格实行保教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有关教育行政规章的规定,实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园长、教师、保育员培训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研究制定幼儿教师聘任管理办法,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要制定幼儿教师的培养、培训规划,加大师资培训力度,营造幼儿教师自主发展和自我提高的良好氛围,促进幼儿教师的专业成长,造就一批有较高教学水平和富有爱心的名师,并将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列入“名师、名校长”的培养与评选范围,切实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三)切实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养老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并完善幼儿园教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提高幼儿教师待遇。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一视同仁,进一步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八、营造有利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宣传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教育规律等,让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学前教育。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通过广播、媒体、专题讲座、咨询、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学前教育知识。条件成熟的镇(街道)、社区可建立镇(街道)、社区学前教育档案和学前教育网站,提供及时、优质、便捷的学前教育服务,提高广大家长对学前教育的认识和参与积极性,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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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14:14:00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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