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4名企业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高明“3·22”较大交通事故结案
佛山日报讯 记者阮凤娟报道:3月22日,高明区明城镇合和大道与明八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据市安委办提供的消息,日前市政府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对4名企业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监管责任的9名事故责任人予以追责。日前,该事故调查经市政府批复结案。
调查认定,事发时,驾驶人未按规定安全通过路口、车辆超员行驶、车辆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调查认定,佛山市高明区安恒运输经营部作为货运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法律法规制度不到位,内部管理混乱,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未按规定对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教育培训档案,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未开展日常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经营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经营部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且经营部负责人放任相关人员擅自解除牵引车辆制动系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调查认定,高明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调查组建议对涉事企业和4名相关责任人员以及9名公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