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表单位:市人社局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禅城、南海、三水、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2号)转发给你们。从2018年1月1日起,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最高限价为76000元,实际价格低于最高限价的,按实际价格的70%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核报范围;实际价格高于或等于最高限价的,按规定的最高限价的70%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核报范围,超限额标准以上部分不计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核报条件须符合粤人社规〔2017〕12号的要求。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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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