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意见告知书送达公告——白志彪罗海燕
《限期拆除意见告知书》送达公告
白志彪、罗海燕:
本局于2022年1月24日依法对你们作出限期拆除意见告知书,因无法联系到你们,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到上述地址的房屋进行送达,但无人应答;通过EMS邮寄,邮政部门反馈的信息为《限期拆除意见告知书》[明管(新)罚〔2017〕字第38号]收件人不在此屋住,拒签,白志彪、罗海燕并无签收。为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我局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限期拆除意见告知书》[明管(新)罚〔2017〕字第38号](正文附后),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日起60日内到我局执法二大队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0757-88988016),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当事人身份信息:白志彪,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中路666号君御海城35座802房权属人,身份证号码:44062419**********,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益寿街**号***。
罗海燕,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中路666号君御海城35座802房权属人,身份证号码:44062419**********,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益寿街**号***。
***:
限期拆除意见告知书
明管(新)罚〔2017〕字38号
白志彪、罗海燕:
经查,你们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中路666号君御海城35座802房在房间外墙加建不锈钢阳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如下决定:自收到本告知书起7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局执法二大队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佛山市高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