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汉臣塑胶有限公司年产环保PVC薄膜2万吨PVC运动地板3000万平米项目(一期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佛山市高明汉臣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高明区环境保护局拟对佛山市高明汉臣塑胶有限公司年产环保PVC薄膜2万吨、PVC运动地板3000万平米项目(一期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验收。根据有关规定,现将项目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佛山市高明汉臣塑胶有限公司年产环保PVC薄膜2万吨、PVC运动地板3000万平米项目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逢江路273号。《佛山市高明汉臣塑胶有限公司年产环保PVC薄膜2万吨、PVC运动地板3000万平米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5年9月2日通过环评审批(批复文号:佛环明审〔2015〕12号),项目主要生产工序有压延、发泡、印刷、贴合等,2016年12月30日佛山市高明汉臣塑胶有限公司取得了变更法人代表批复(批复文号:明环工业更〔2016〕72号),原法人代表“廖伟添”变更为“陆卫强”,企业名称、地址不变。经核查,该项目(一期工程)主要生产设备有:高速自动混合机3台、行星挤出机1台、过滤机2台、五辊压延机2台、冷却机组2台、卷取机2台、发泡炉2台、贴合机1台、冷冻机3台、印刷机1台、冷却塔2台、导热油炉1台、变压器2台、空压机2台。本次环保验收范围针对已建设的生产规模及配套环保设施。
二、现场勘查情况
(一)废气情况
项目导热油炉使用天然气为燃料,产生的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18米高排气筒排放;加料、混料产生的粉尘经“旋风+布袋除尘”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压延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高压静电除油”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发泡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冷却+高压静电除油”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印刷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药物喷淋+低温等离子”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二)废水情况
项目循环冷却水废水排至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三级化粪池进行预处理后排至市政管网进入高明区中心城区第四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噪声情况
项目生产过程中机械的运转产生噪声,厂方做好声源的屏蔽减噪措施,选用隔音、防震、吸音等降噪材料并合理布局机械设备。
(四)固废情况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和威士布、油墨包装桶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了合同;边角料、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体废物外卖或由供应商回收;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经现场检查,项目具备环保审批手续,制定及健全了各项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并配置了环保管理人员。
三、验收监测情况
广东中誉科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佛山市高明汉臣塑胶有限公司年产环保PVC薄膜2万吨、PVC运动地板3000万平米项目(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号:WYE(综)【2016091903】)和《佛山市高明汉臣塑胶有限公司年产环保PVC薄膜2万吨、PVC运动地板3000万平米项目(印刷车间)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编号:WYE(气)【2017061607】)表明:
(一)监测期间,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
(二)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三)项目锅炉产生的燃气废气中SO2、NOX和烟尘浓度均低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压延废气中的粉尘和氯化氢浓度未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VOCs浓度未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二时段标准,臭气浓度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中的二级标准值;
发泡1#、发泡2#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未超过《合成革与人造革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的排放限值,氯化氢浓度未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VOCs浓度未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二时段标准,臭气浓度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中的二级标准值;
本项目印刷车间废气中的甲苯与二甲苯合计、VOCs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限值》(DB44/815-2010)中印刷方式为丝网印刷的Ⅱ时段标准,其中VOCs去除效率达到77%;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TSP外排浓度低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甲苯和VOCs浓度低于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标准,臭气浓度低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中的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标准。
(四)项目厂界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五)根据验收监测报告,项目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0.576吨/年,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为2.448吨/年,VOCs(有组织排放)的排放总量为0.393吨/年,满足环评批复(佛环明审〔2015〕12号)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为了体现公开、公正和民主监督的原则,现对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检查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7月3日(共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我局将对所反应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作为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受理单位:高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
联系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8号(邮政编码:528500)
联系电话:0757-88988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