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6172号案原告佛山市惠尔窑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进第三人佛山市荣毅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进: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6172号案原告佛山市惠尔窑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进、第三人佛山市荣毅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617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陈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63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63000元自2018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予佛山市惠尔窑业设备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的137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