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战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见法律知识50问来啦(第1期)
第一部分 疫情防控通识 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文件,以下简称《防控灾害司法解释》)。 二、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三、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其中,Ⅰ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结合广东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于2020年1月23日决定启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的紧急措施有哪些?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Ⅰ级响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所能采取的紧急措施范围最广、力度最大。在Ⅰ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决定。 (2)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3)管理流动人口: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五、我国法定传染病有哪些?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经***批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委健康委员会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七、什么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北京时间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被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即PHEIC)--世卫组织传染病应急机制中的最高等级。 自2007年颁布管理全球卫生应急措施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以来,世卫组织宣布了包括本次疫情在内的六次公共卫生事件。根据《 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定义,PHEIC是指“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并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同寻常的事件”。根据该条例,如果被确定为PHEIC,世界卫生组织会发布一个临时建议,主要针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等。一般而言,随着疫情的发展,世卫组织宣布PHEIC后随时可以撤销及修改,并且在3个月后自动失效,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或延续三个月。 八、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治原则有哪些? (一)依法应对原则 2003年抗击非典以来,我国已逐步建立健全了比较完整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体系,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各位阶、各领域、各地方的专门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以及工作机制,确立了防范为主、常备急需、先行处置、尊重程序 、及时报告、专业处置、比例协调、严格问责、注重宣教等原则,使我国应急法制建设水平大幅提升。 (二)公开透明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条第四、五项规定,“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该条例第19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三)共同治理原则 应对突发事件,政府主管部门具有不容消极推卸的工作职责,但这不意味着可以仅凭一己之力单打独斗,政府机关须充分信任和依靠人民群众包括专家队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四)服务指导原则 按照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提供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行政服务,其要义之一就是对急需专业帮助的个人和组织及时给予专业和适当的行政指导,最大效用地动员社会主体力量、激发社会治理能力,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此提供了法律层面的指导。 九、处理对疫情防控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信息来源:佛山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