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3930号原告东莞市普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旭峰鞋业有限公司汤建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汤建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普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旭峰鞋业有限公司、汤建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宣告了判决。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239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佛山市南海区旭峰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1385705.4元、利息30056.51元,并以1385705.4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东莞市普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二、汤建梅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佛山市南海区旭峰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东莞市普东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46.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804.6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旭峰鞋业有限公司、汤建梅负担17541.8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