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百企争先奖励办法的解读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百企争先”奖励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22号)经区政府批准于2016年3月25日印发颁布,并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百企争先”奖励办法》出台的目的
(一)促进骨干企业持续发展提升,发挥龙头示范作用;
(二)支持总部型企业盘活企业资源,增强总部协同功能,体现总部规模效应;
(三)鼓励销售型公司利用好品牌、市场等资源及禅城良好营销环境,提升销售业绩,发挥营销核心作用;
(四)激励发展潜力大、成长加速期的企业加快步伐,扩大销售规模,增强企业实力,成为禅城经济骨干的新力军。
二、奖励的企业范围
(一)本办法奖励的企业范围是指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我区,年销售额和年营业额总额达到5000万元,且年税收达到500万元的工业、批发零售业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企业不要求是独立法人。
(二)行业范围涵盖工业、批发零售业和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不包括金融和房地产业。金融和房地产业按照相关专项产业政策予以支持。物业管理公司属于其它服务业,可以申报,建筑业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三)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可以申报。
三、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行企业分类奖励机制。根据企业规模设定A、B、C三个类别,企业按类别对应享受本政策相关奖励内容。
具体奖励方式主要是两个:一个是销售龙头奖;一个企业高管奖。
(一)销售龙头奖。根据企业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的增幅情况,按企业类别不同分级给予不同标准奖励。对于A类企业的奖励设定为只要有增长就奖,增长幅度大的重奖。
(二)企业高管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对于企业的战略决策起到关键作用。因此,从稳住人心,留住企业的角度出发,设立了该条对企业高管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奖励。
(三)对于产业地产运营管理商(包括产业园区、专业市场或商业地产等运营管理商),企业自身及入驻所有企业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年税收额达到一定奖励门槛的,对运营管理企业可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条件和内容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另行补充规定。
(四)第七条解决我区骨干企业的业务骨干随迁子女教育问题按照《佛山市禅城区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方案》(佛禅府办〔2016〕38号)文件执行。
(五)本次奖励要求企业的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必须实现增长,即使企业年度纳税额实现较大增长的,但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下降或增幅未达到条件,都不可以申请本办法的奖励。
(六)政府给予企业和企业高管个人的奖励,仍需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再次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销售额、营业额和税收额的认定
(一)销售额是指在禅城区国税部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例如2015年度应税销售额,是指2015年1-12月期间向区国税部门申报的销售额,包括征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含出口免税销售额)。
(二)营业额是指在禅城区地税部门申报的营业税应税营业额。例如2015年度应税营业额,是指2015年1-12月期间向区地税部门申报的营业税计税金额。
(三)税收是指在禅城区国地税实际入库税收合计数额(含免抵调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税款入库期进行计算,具体数额以国地税部门核准的为准。包括在国地税缴纳的各类税项,但不包括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是指奖励年度相比前一年度企业在禅城区缴纳的税收区级留成的增加部分。具体每个税种的区级入库比例可以参照办法的***2《禅城区税收收入分成情况表》进行估算,具体以区财政部门审核的为准。
(五)本次奖励销售额、营业额和纳税额,只计算申报主体税务登记名下的相关数据。假如以总公司为主体申报奖励的,其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在总公司汇缴的,其它税种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的,只计算在总公司汇缴的企业所得税外,其它分公司的纳税额不能合并到总公司名下。
五、奖励年度和文件有效期
(一)奖励年度为2016~2018年。为体现对2015年度骨干企业奖励,以2014年年度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年税收额为基数,2015年度相比2014年基数达到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参照本办法奖励内容就销售龙头奖和企业高管奖按照奖励标准的30%予以奖励支持。
(二)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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