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12月7日至1月25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批复文件全文链接 |
1 | 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奇槎村水环境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CB2016-2-61 | 2016-12-7 | 详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zip |
2 | 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屈龙角涌(绿景一路—影荫路)整治改造工程(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CB2017-2-01 | 2017-01-10 | |
3 | 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澜石片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地块(B区)设计调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CB2017-2-02 | 2017-01-25 | |
4 | 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东平河北岸(奇槎片)水环境整治及配套工程——科甲路【规划十二路(魁奇路至东平路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CS2017-2-01 | 2017-01-03 | |
5 | 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东平河北岸(奇槎片)水环境整治及配套工程——金钗南路【规划十九路(桂澜路至曲水路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CS2017-2-02 | 2017-01-03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