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梁海燕
梁海燕(佛山市禅城区海利制衣厂经营者):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佛禅人社行催告字〔2016〕第8号),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佛禅人社行处字〔2015〕第38号)的行政决定。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9日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佛禅人社行催告字〔2016〕第8号
被催告人:梁海燕(佛山市禅城区海利制衣厂经营者)
地 址: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159号A座工业厂房
你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吴燕珊、唐瑞珍、董文华、甘志鑫、许惠和梁文镇等6名工人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共27009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8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佛禅人社行处字〔2015〕第38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佛山市禅城区莲花路57号首层33号207室
联系人:张国强 黎源,联系电话:0757-82621200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