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
各道路运输业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全省道路运输车辆2015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函〔2015〕2890号)文件精神,禅城区籍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2015年度审验工作自2016年1月1日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时间:
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限前2个月内。
审验有效期月份根据车辆牌号尾数确定。如车辆牌号为“粤E12345”的道路运输车辆,原审验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则请于有效期限前2个月内即4、5月份办理,审验合格后有效期顺延至2017年5月31日。提早办理的将不予受理。
二、审验要求:
(一)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文件要求,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二)2014年9月1日后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总质量12吨以上的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应安装、使用符合标准(含部标或北斗)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提交由服务商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样式见***)方可办理审验业务。
根据粤交运〔2014〕1077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省级平台不再接收不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报送数据。因此,2014年9月1日前已经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总质量12吨以上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应使用、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等标准的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及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经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查验其卫星定位数据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审验业务。
(三)各运输业户应按时做好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工作,对逾期6个月未审验的车辆,我局将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三、审验所需资料:
(一)有效的IC卡《道路运输证》原件(已配发纸质《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应同时提交纸质《道路运输证》原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效期内的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检测站出具的合格有效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或与原件一致的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备案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签章)。
(六)2014年9月1日后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总质量12吨以上的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等“重点车辆”需提交由服务商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
(七)年度内违法违章案件办结承诺书及其它相关资料。
四、新办营运车辆注意事项: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厅运字[2010]33号)文件规定,车辆若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车辆型号和车辆发动机型号必须在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内(需提交“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核查合格报告”),方可办理业务。
请广大运输业户在购车前务必先通过以下网站查询,确保所购车型在《达标车型表》内:
1.交通运输部技术服务中心:
http://atestsc.mot.gov.cn/pub/index.html;
2.交通运输部网站: http://www.moc.gov.cn。
五、业务窗口地址和咨询电话:
业 务 窗 口 | 地 址 | 业务范围 | 咨询电话 |
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岛湖大厅 | 禅城区季华西路131号 | 审验普通 货运车辆 | 82346294 823462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