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流法庭借力居委会调解16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
近日,勒流法庭审理的梁某辉等16名原告诉顺德区某房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圆满解决。
原告梁某辉等人在2009年4月左右购买了顺德区某房产公司位于勒流某楼盘的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房产公司应当在2010年5月15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指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符合本合同***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并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虽然部分业主在该约定日前装修并入住,但房产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2010年9月30日,超过合同约定最后交付期限138天,因此也导致办理《房地产权证》日期迟延。这些业主认为房产公司违约,于是通过委托律师起诉该房产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公司向业主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金、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及承担诉讼费用。房产公司认为业主已实际提前收楼装修入住,并书面承诺不追究房产公司的责任,其商品房也通过了竣工验收合格,房产公司没有违约,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在开庭审理时,双方各执一词。
何法官经过审查相关证据,房产公司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确实迟于合同约定的时间,但业主实际使用房屋时受到的影响也不是很大,事实上很多业主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之前就收楼并装修入住了。大部分业主都是自住性质,迟延了办理《房地产权证》对其影响也不大。细心的何法官也发现这些业主大都是勒流籍的,案涉楼盘所在地属于勒流街道新城居委会管辖,于是找到新城居委会帮忙协助调解,向其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希望双方能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将事情解决。
通过何法官和新城居委会人员的努力,双方当事人相约来到了勒流法庭,在和谐的气氛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业主们于次日收到了相关的赔偿款项,并向本院申请了撤诉。这样的调解达到双方共赢的局面,是何法官最希望得到的社会效果。
(通讯员 廖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