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澳县财政局关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 澳 县 财 政 局 文件
南财〔2018〕19号
关于印发《南澳县财政局关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镇(管委):
为进一步加强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镇(管委)的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资〔2011〕18号),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将《南澳县财政局关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向我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反映。
2018年3月28日
南澳县财政局关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
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县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主管部门、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 资产购建和自用
第十一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县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资产的购建、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建制度。资产购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和工作需要编制资产购建计划。
对需要报批的项目,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后组织采购;对不需要报批的资产购建项目,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预算,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购建,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不需政府采购的资产购建,单位内部应严格建立采购与付款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入库验收登记制度。对单位购置、接收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保管清查制度,其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至少每年一次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十五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由使用单位提交使用计划,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十六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处置审批制度。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资产管理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资产保管、使用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财务及资产使用计划、执行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进行审计,防止资产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建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资产管理人员调离、离任资产审计或检查制度,对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引导和鼓励县级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除应付突发事件的专用设施外,县财政部门有权按规定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其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半年或年度)编报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情况和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三章 出租、出借
第二十二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主管部门应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权限报县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四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 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出租出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必须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通过公开招租的形式进行。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各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资产的台账,应列明出租出借项目批准部门、批准时间、出租出借时间、租金、合同编号、租户名称等内容。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7月10日、翌年1月10日向县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上报本部门的出租出借情况。县级事业单位在经审批同意的有效租期内发生租金变动的,应将变动情况及时报县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股)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县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县级事业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对其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做出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县级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使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县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涉及对外投资的另上报县政府研究确定,本办法暂不作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有效期为两年。县财政部门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澳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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