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我市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价函〔2012〕258号
各区县物价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11〕1078号)和《关于生猪仓储及圈舍消毒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2〕571号)的精神,现就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仍按我局《关于做好汕头市区生猪屠宰加工费收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汕价〔2005〕106号)有关规定执行,即:
(一)各区所属定点机械化生猪屠宰厂(场)的屠宰加工费收费标准,由各定点机械化屠宰厂(场)会同区经贸局提出初步意见,经区物价局初审后报市物价局核定。
(二)各区所属定点半机械化、手工屠宰的生猪屠宰厂(场)的屠宰加工费收费标准,按照半机械化屠宰每头生猪收取不超过14元,手工屠宰每头生猪收取不超过10元的收费标准,由各区物价局具体核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南澳县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管理,也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已包含生猪屠宰前必要的存放、消毒以及宰杀加工等相关的服务收费在内。除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外,不得另行收取生猪仓储及圈舍消毒费。
三、各区县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的监管,积极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收费管理政策、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切实维护好生猪屠宰收费和价格秩序。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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