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文体旅游局请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干部职工及临聘人员请休假管理,完善请休假工作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休假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原则,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第二章 年休假
第三条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
临聘人员年休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五条 已享受其他休假且按规定须计入年休假时间的,占用工作日时间应计入年休假时间。
第六条 以下情形,占用工作日时间不计入年休假时间:
(一)参加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或上级部门组织的有关学习、考察活动;
(二)参加本部门组织以工作为主的有关学习、考察活动;
(三)脱产参加上级机关或区属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班;
(四)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会议。
第七条 请事假连续2天及以上的(除法定节假日及周六日)原则上折抵年休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请事假累计满20天及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一年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 休假前应做好工作交接,避免中断或贻误工作。休假期间需要离开本市的,应按照干部离深请假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事假、病假
第九条 因事不能正常上班者,可请事假。但视其请假理由与工作需要可以准假,也可以不准假,或缩短假期,或改变请假日期。
第十条 因病需占用工作时间治疗的,可以请病假,就诊后须提供医院开具的有效证明。
第四章 请休假审批办法
第十一条 年休假及其他休假审批的权限及程序:
(一)局机关各部门雇员、临聘人员休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局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不含部门主要负责人)休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三)局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休假,由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以上人员休假,审批同意后休假人应报局综合科备案。
(四)处级干部(含处级非领导职务)休假,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新区领导审批。
(五)局主要负责人休假,报分管新区领导同意后,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
(六)处级干部休假,按照区有关规定报新区备案并同时报局综合科备案。
第十二条 科级及以下干部、雇员、临聘人员请假,按如下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报局综合科备案。
(一)雇员、临聘人员请假,1天以上至4天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4天及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再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二)局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不含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三)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四)请假超过一天的,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处级干部请假,按如下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报局综合科备案。
(一)处级干部(含处级非领导职务)请假,由局长(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新区领导审批。
(二)局主要领导请假,报分管新区领导同意后,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
(三)请假超过一天的,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需延长请假的,应先按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十五条 凡在工作日或节假日期间(包括休假期间),因公或因私离开本市的,实行离深请假报告。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干部职工及临聘人员年休假或以书面形式请假报告的,应填写《大鹏新区文体旅游局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
处级干部请休假,应填写《大鹏新区处级干部请休假审批表》。
第十七条 局机关各部门每季度统计一次请假情况,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首五个工作日前报综合科汇总。综合科每个季度汇总一次书面请假情况报局领导。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履行请休假手续的,一经发现,严肃批评并按实际发生天数计入年休假时间;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因请事假、病假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况,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假期工资待遇。凡是按照规定享受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事假、产假、看护假期的工作人员,工资全额发放。病假、事假期的工资待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请休假满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到综合科销假,未销假者,作超假处理。因故需逾期返回者,须报请续假。对未经批准休假和无故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探亲假、婚假、丧事假、产假和看护假等,按现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局综合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