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鹏新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鹏办〔2016〕2号
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大鹏新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
大鹏新区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鹏新区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新区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新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的抢险救灾工程认定、发包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抢险救灾工程是指为抢救施工、生产、交通等现场突发的险情,或者为抗击台风、暴雨、干旱等自然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而必须紧急实施的建设或者修复工程。
第二章 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抢险救灾工程包括: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二)防洪、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及防洪、排涝疏浚工程;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加固工程;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五)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 为预防自然灾害或者险情发生而开展的日常性或者长远性建设、修复的工程,不得被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
第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及财权与事权相统一。抢险救灾工程由新区管委会成立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认定,认定程序为:牵头单位初步提出建设方案并确定承包商,工程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专项应急指挥部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牵头单位初步提出建设方案并确定承包商,工程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后,报新区管委会备案。
紧急情况下,抢险救灾现场的责任单位应当先行实施抢险,并在事后24小时内,将有关险情和工程情况提请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认定。
第七条 专项应急指挥部是指新区根据需要应急抢险的突发事件成立的指挥机构。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置1名总指挥由分管的新区领导担任;设置2名副总指挥分别由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应急办主要负责人(负责检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担任。
第八条 牵头单位是指突发事件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抢险救灾工程以及相关业务,是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牵头单位,突发事件相关牵头单位明确如下:
(一)水、旱、风灾害突发事件;森林火灾突发事件;供排水事故突发事件;地面坍塌突发事件(地下岩溶构造形成的除外),牵头单位:新区城市管理和水务局;
(二)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滨海管理局;
(三)建筑工程事故突发事件,牵头单位: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
(四)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牵头单位:大鹏交通运输局(已移交交通部门的道路),相关办事处(未移交交通部门的道路);
(五)其他涉及抢险救灾工程的突发事件牵头单位,新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区规定不明确的,由新区管委会当天值班的新区领导确定。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牵头单位凭新区管委会相关会议纪要(或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批文件)及新区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决(结)算审计报告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申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将抢险救灾工程资金纳入新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单位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章 抢险救灾工程的发包
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由专项应急指挥部直接在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指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同时明确工程结算原则。
专业工程若有其他具体管理办法的,按具体管理办法确定承包商。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突发事件造成的抢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48小时内将专项应急指挥部认定意见和工程发包有关情况书面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抢险救灾工程承包商的,合同价上限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但新区管委会另作规定的除外:
(一)施工合同价上限不得高于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审定招标控制价平均下浮率计取的价格;
(二)监理、勘察、设计等服务类项目的合同价应在政府公布的收费标准下浮15%。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不进行标底审计,直接开展结算及决算审计。
第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的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及财务决算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殊工程档案,收集和保存其认定和批准发包的特殊工程的相关资料,完善特殊工程的统计工作,并按季度向监察部门提交相关统计报表。
监察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或者监察建议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全过程的监督和审计。
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抢险救灾工程发包和建设中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虚假工程变更和签证、抬高标底和结算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抢险救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进行问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生效,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