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光明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规范和加强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灾时运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指南》(GB/T33744-2017)、《关于印发〈深圳市室外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应急办字〔2012〕4 号)、《关于印发光明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光管办〔2012〕69号,等相关法律、规范及文件要求,结合光明区实际,光明区应急管理局起草了《光明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内容以及起草说明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办法有异议的,请在公布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截止到6月8日18:00前)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向应急管理局提出。单位提出异议的,请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请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姓名不能打印),应急管理局对异议人身份和反映情况予以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凡匿名异议不予受理。逾期视为无异议。
受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商会大厦2023
联系人:张博源
联系电话:0755-88211748
***1:光明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光明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光明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解读说明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