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9〕第082号深圳市哥瑞光学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光环罚字〔2019〕第082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哥瑞光学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RBL90
法定代表人:林虎
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圳美同富裕工业区金科工业区2栋2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圳美同富裕工业区金科工业区2栋2楼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员工用抹布擦拭研磨机后,将含有氧化铈原料的清洗废水放在蓝色盘子里,然后拿含有氧化铈的蓝色盘子到阳台地面清洗,清洗废水倒至阳台地面,导致阳台地面有积水,地面积水连通管道排放到厂外西南边绿化带和路面。执法人员在阳台地面凹槽处采集了水样。根据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9年5月1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WSS2019/0106号)显示,你单位车间西南边外阳台地面凹槽处化学需氧量为980mg/L,悬浮物为2.13×103mg/L。其结果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为110mg/L,悬浮物为100mg/L),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7.9倍,悬浮物超标20.3倍。经查,你单位项目位于特别控制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频、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光环批[2017]20004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监测报告》(WSS2019/0106号)、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9年5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光明责改字[2019]第600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019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未发现你单位车间西南边外阳台地面有清洗的痕迹,阳台连通到绿化带的管道已拆除,且签订了拉运协议。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规定。
2019年7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9〕第04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为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但申请了听证,并于2019年7月29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书,申辩如下:1、采集水样的地点是一个阳台,阳台上长期是积水的,积水也有可能导致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超标,采样结果没有代表性;2、告知书中描述我公司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我认为法律适用不准确,我公司没有主观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方式排放废水,也没有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3、我认为我公司的行为不存在偷排,是员工疏忽清洗盆子渗流的废水的个别事件,我公司理解和支持国家的环保政策,因为疏忽管理造成此次事件,会对涉事员工作出处分,希望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评估,我们没有恶意的作出此次行为,希望以教代罚,酌情处理。
2019年8月27日,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通过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的申辩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对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排污者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一章§1.8.1裁量标准通过埋设暗管或者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特别控制区-B类水污染物-超标20倍以上-罚款60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