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卫生计生局关于同意刘仁生口腔诊所停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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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8日发表
深光卫计〔2018〕593号
刘仁生口腔诊所:
你诊所申请停业1年的材料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诊所因执业场所装修停业1年,停业时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二、在停业期间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再次执业需依据相关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此复。
光明区卫生计生局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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