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金平区地税局关于开展清理经济户口意见的通知
汕金府办〔2008〕172号
转发金平区地税局关于开展清理经济户口暨城市房地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现将《金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清理经济户口暨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金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清理经济户口暨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意见
为加强税收征管,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地方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汕头市地方税务局近期的工作部署,区地税局决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以清理经济户口为切入点,全面核实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清查工作。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本次的经济户口理清理暨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对全面掌握金平区经济户口,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规范房产、土地“两税”征管,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源数据库,促进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增加地方税收收入都具有重大意义,区各地税分局应予以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一是各分局在征收大厅宣传栏张贴清查公告,敦促纳税人自觉进行税务登记,申报补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二是税收管理员利用征收期与纳税人进行面对面宣传,并通知纳税人准备帐簿凭证等相关资料备查。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在全区纳税人之中形成自觉登记、自觉纳税、积极主动配合地税部门开展清查工作的意识,为清查活动取得实效铺垫基础。
二、加强组织,逐级成立清查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本次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清查工作取得实效,区地税局成立以邱孝通局长为组长,各副局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对清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管理股),由肖徽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综合股、征收股、管理股、重点税源管理股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本次清查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及相关协调联络工作。
各分局应相应成立以分局长为组长的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制订清查方案。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与局清查办公室的协调、联络工作。各分局清查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各分管局领导汇报清查情况;各分管局领导要加强对清查工作的指导。
三、清查对象及内容
(一)清查对象
全区范围内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重点是经济联合社、社区居委会及新兴工业园区、大型仓储、房地产开发等占地面积较大的企业和用地不清楚的单位,纳入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使用集体土地或房产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清查内容:
1、全面清理经济户口,检查有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及有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否进行税务登记;
2、全面核查纳税人已登记的房产信息和税源数据情况,包括房产原值(含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价值)和租金情况,并审核2007年起房产税的缴纳入库情况;
3、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全面清查核对纳税人已登记的各项用地信息和税源数据以及2007年起实行土地使用税新税额标准后,纳税人应纳土地使用税缴纳入库情况;对用于生产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情况,要按省局、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6]63号)规定执行,核实使用面积和使用人。
4、对自建厂房或其他形式建房进行经营的,应核实该房产建安环节营业税缴纳情况,通过校对帐面记录情况与合法凭证(建安***或营业税缴税凭证),对帐面反映价值明显偏低或无法提供合法凭证的,应按汕地税发[2001]29号文规定的标准(详见***)予以核定征收营业税等税费并调整房产税纳税依据。
5、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用房的装修情况,应审核其是否按规定取得建安***,是否将房产发生的装修费按规定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6、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对征用耕地的,是否自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征收土地使用税。
7、清查年度主要是2007年度和2008年度,如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四、清查时间
从2008年11月起至2009年5月底止。
清查过程中,要对市地税局确定的清查重点先行清查,其中对各工业园区、仓储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重点路段的清查工作应于11月底前完成,对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清查工作应于12月底前完成。
五、清查的方法步骤
由区地税局衔接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获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及相关纳税人用地信息资料,有的放矢地开展清理工作。
1、由各分局成立若干清查小组,按交叉清查的原则从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入手(即税收管理员不得清查本管理组范围内的纳税人),分片区、分路段、全面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所有的纳税人进行地毯式的清理检查。
2、各清理检查小组在清查过程中,对每一清理业户,清查人员应认真依据纳税人相关的基础资料填写《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确认表》,并落实谁检查、谁核对、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对纳税人少报、漏报房产原值、土地使用面积的,由清查小组辅导其填写有关申报表,并把应补税款及所属年度的情况在《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确认表》(下文简称《确认表》)中“税务机关税源清查人员签名”一栏中注明。要做到清理一户、核对一户、确认一户、登记一户,确保每一户业户都进行清理并重新登记。
3、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在责令补办税务登记、纳入正常征收管理范围的基础上,落实上述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登记、征收,涉及其他税种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属经联社或居委的房产、土地使用、出租情况,由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所需用量在11月10日前到所属税务分局领取《 街道(经联社)房产、土地出租、使用情况表》并及时下发,且于11月30日前回收报送所属税务分局,由各税务分局派员予以核实确认。
5、对土地使用面积、房产原值的清理情况与原登记情况有变化的,各税收管理员应依据《确认表》的填列情况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汕头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登记表》的重新登记、填报工作。对涉及补税的纳税人,各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确认表》中填列的情况,***落实税款入库情况,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清查工作要求
1、此次清查工作主要采用各地税分局自行清理检查,区地税局成立督导小组进行督查验收的方式。各分局要相应成立以分局长为组长的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视人员业户情况成立若干清查小组,并于10月31日前将重点路段的清查时间安排上报区地税局。
2、在做好宣传、辅导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同工商、公安、街道等单位的联系,争取各单位的支持、配合、协助和广大纳税人的理解,促使该项工作顺利进行,以达到预定目标。对于此次清理、清查工作中由街道协助清理征收的税款及相关纳税人今后缴纳的税款,并入各街道的税收收入任务完成数。
3、严格工作纪律:各检查小组人员清查时应穿着制服,检查时主动出示证件,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政策及工作制度进行清查,未按规定进行清理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区地税局将成立清理督查验收小组,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各分局的清查工作开展指导和抽查。
附:1.各街道所属税务分局情况表;
2. 街道(经联社)房产、土地使用情况表。
汕头市金平区地税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