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研究落实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已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8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研究落实《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扬泽出席会议并讲话,秘书长李绿岸主持座谈会。
据悉,此次《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确保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一个法律保障,对于维护城市公交的公益性地位,促进城市交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我市的公交管理,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让百姓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将发挥重要作用。《条例》从总则、规划建设、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设施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个方面,将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的职能、义务、利益,用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条例》突出了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明确了经营者、司乘人员、乘客及相关部门各自的义务、责任;明确了政府对落实社会福利、实施低票价政策等要建立补贴、补偿,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王扬泽要求各级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要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和部门协作,各级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体现公交优先原则。
(记者陈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