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汕府〔2013〕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粤府〔2013〕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编办反映。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设定标准和审查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设定标准,实行最严格的行政审批“准入制”。除我市地方性法规外,市政府规章和各级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变相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设定收费,不得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今后,我市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应当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和《通知》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参照《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切实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严格把好审查关。
二、切实加强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
对已设定的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下同),要加快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评估和监督管理。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将保留的审批事项纳入目录进行统一管理,未纳入目录的审批事项不得实施。对上级已公布取消、转移、下放或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实施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不得擅自改变审批的方式和条件,严禁以备案名义实施行政审批。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对按程序经批准同意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及时上网公布,市及各区县每年12月底前要将下一年度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编制成册,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各区县目录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市编办备案。
(二)根据省政府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市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工作,积累改革经验,选择潮南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单位作为试点,于2013年年底前启动标准化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4年全面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
(三)加快建立行政审批的评价制度。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监察、法制和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等单位定期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对设定的行政审批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是否按规定的条件规范实施等。根据评价结果,需要调整或者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提出具体方案,报本级编制部门会同法制、监察部门审核后,按照程序报该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机关审定。
(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各级机构编制、监察、法制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法制部门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发现违规设定行政审批的,会同本级编制、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坚决予以纠正。监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违纪违规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违法设定行政审批收费或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等案件的查处力度。
三、全面清理设定行政审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通知》的要求,对市政府制定现行有效的规章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清理。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实施或者配合实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于12月13日前将清理意见送市编办;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于12月13日前将清理意见送市编办。市编办要尽快会同市法制局、监察局对各区县、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汇总、整理,并于12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形成材料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省编办。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2日
***:
粤府〔2013〕117国发〔2013〕3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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