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湖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龙湖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龙湖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实现我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范有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意见》(汕府办〔2011〕5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全面清理现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以前,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制定发布的尚在实施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及要求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对本地本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应认真组织自行清理,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1、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应予以废止;
2、文件主要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尤其是与汕头经济特区扩大范围的新形势不相适应的,应予以废止或修改;
3、文件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的,或者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已被废止或修改的,应予以废止或修改;
4、文件内容与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的要求不相符的,应予以废止或修改;
5、文件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不衔接的,应予以修改。
三、清理时间安排
(一)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完成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填写《龙湖区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龙湖区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和《龙湖区政府工作部门拟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区法制局。
(二)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完成修改工作,将修改情况书面报送区法制局。
(三) ,区法制局对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报送市法制局。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全面清理现行规范性文件是我区贯彻落实***和省、市政府有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区政府为适应汕头经济特区扩大范围的新形势需要而作出的重要决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理解领会《规定》、《意见》和本工作方案提出的工作要求,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有组织、有步骤开展全面清理。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遗不漏。清理工作结束后,凡未列入保留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无论是否在废止目录,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对至止实施满5年或超过5年的规范性文件,为确保行政管理的连贯性,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及时做好修订工作,按法定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四)清理工作要注重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在清理过程中,除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外,对与企业、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文件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五)加强沟通和指导,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区法制局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区法制局应及时对清理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普遍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反馈,保证全区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
1、《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2、《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
3、《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拟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题词:法制 规范性文件△ 清理 通知 |
抄 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委各部委办、区武装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林百欣科技中专。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