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对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评价不合格实施处理的通报
各街道建设办,区质检站、安监站,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审图单位,各有关单位:
施工单位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龙岗区外国语学校、龙岗区人民法院审判大楼工程项目履约过程中,被工程建设单位定期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现将该公司履约评价不合格实施处理的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根据《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龙住建〔2012〕272号),决定予以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停在龙岗区投标资格和承接工程3个月(2014年10月26日至2015年1月25日)。
二、责成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整改,依法诚信履行工程合同和投标承诺,提高履约水平,防止履约评价不合格行为再次发生。
三、各建设单位在承发包工程中应严格审查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诚信状况,履约能力。相关建设、监理单位在履约过程中应加大对该公司的监管力度,严格监管。
四、各街道建设办、区质检站、区安监站应将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对其承建项目的监督频率和监管力度;暂停投标和承接工程期间,局市场科、质量科、交易分中心、业务办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对其相关业务活动及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的办理予以限制。
希望其他建筑市场主体以此为鉴,规范行为,恪守诚信,依法经营,共同促进我区建筑市场规范与健康发展。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