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关于征求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结果公示
2021年1月5日,我局按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发布《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1年1月15日,我局共收到三位社会公众人士的反馈意见,相关意见归纳为以下4条,现将具体采纳情况公示如下:
意见一:建议对第二十一条的情形进一步明确。具体为:一是十六条未规定聘任条件,是否为第十七条;二是第十九条规定为法律顾问的权利,并不是义务;三是“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接受交办的工作或三次以上不按时完成交办事务的”,此处是指不接受区司法局交办的工作还是指聘任单位交办的工作。四是明确考核不称职的考核部门。
采纳情况:采纳。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第(三)项“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接受交办的工作或三次以上不按时完成交办事务的”内容已删除,修改后调整至第三十条,此处是指不接受聘任单位交办的工作;第(四)项“考核不称职的”内容已删除,外聘法律顾问的履约评价由聘任单位依合同约定自主评价,故考核部门为聘任单位。
意见二:关于第十四条由司法局对法律顾问统筹管理、统筹安排。法律顾问与各工作部门签订的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确定了法律顾问在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司法局对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并无合同或法律依据,存在用行政手段干预民事活动的情况。
采纳情况:采纳。第十四条相关表述修改为“由区司法局协调相关单位,邀请其法律顾问参与研究讨论,充分发挥相关领域法律顾问团队作用。”
意见三:关于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局统筹外聘法律顾问的年度履约评价工作。因履约方面的问题应该是双方民事问题,如司法局非顾问合同的民事主体,并无法律依据对双方的民事活动履约情况进行统筹,且存在通过行政行为来干预民事活动,影响营商环境的可能。如果外聘法律顾问为不同的部门提供法律服务,而法律顾问在不同聘用单位取得的履约评价不同,那么是否两个或三个聘用单位都需与外聘法律顾问解聘。
采纳情况:解释说明。履约评价由各聘任单位依合同约定自主评价。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一环,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政府法律服务,区司法局依法履行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职责,对各部门、各街道是否履行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的履约管理职责进行指导监督,不属于违法动用行政手段干预民事活动。各聘任单位仅对外聘法律顾问在本单位服务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不影响该顾问在其他单位的履职情况评价。
意见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依法行政的主体,关于《规定》的考评标准,是否同样的标准是否适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考评?
采纳情况:解释说明。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考核依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感谢群众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局将继续积极作为,致力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树立良好政府形象。
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