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改社会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变更材料清单(暂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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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28日发表
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人:
自2017年1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已正式施行,该《条例》指定深圳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及变更办事指南》。目前,该《办事指南》由市编办审核中。
为做好过渡期间社会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市卫计委召开专题会议统一意见确定:社会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变更材料暂按以下执行(见***):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材料(暂行)(详见***1)
2、医疗机构变更申请材料(暂行)(详见***2)
***:1、“社会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材料清单.doc
2、社会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材料(暂行).doc)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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