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和珠海市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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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区最新出台《珠海市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和《珠海市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指导意见》,旨在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促进农村社会长期稳定和发展。
一纸新政,明确标准;
尊重历史,举措创新。
这两份指导意见是
斗门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
接续探索和完善,
将使全区21.76万名农民获益!
6月3日,斗门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两份指导意见,即《珠海市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和《珠海市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指导意见》。
这两份指导意见均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据介绍,两份指导意见将成为斗门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市场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主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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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关心什么,期盼什么,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就要抓住什么、推进什么,
这正在成为斗门区改革施政的
价值取向和标准。
去年6月,
我市被农业农村部确认为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
与佛山市、惠州市作为
全省3个全市推进的地区之一,
要求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任务。
作为全市农村工作的重要辖区,
斗门区目前有101个行政村,
占全市涉农村居的70%;
农户5.19万户、农村总人口21.76万人,
占全市农村人口的近9成。
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涉及121个经济联社、283个生产队、
404个经济组织。
试点确定,任务紧迫,贵在落实
斗门区认真贯彻中央及省市部署要求,全面推进该项工作,以更高标准更大力度推进乡村振兴,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积极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
小智治事,大智治制
斗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制改革,而股份制改革的难点在于成员资格认定和股权配置。为此,斗门区出台《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和《股份制改革指导意见》,做好制度设计,加强改革指引,解决实际问题。
“指导意见的规定内容与现在农村基层的一些传统做法和习惯有些冲突,对开展工作有一定的阻力。要下定决心,借此机会将以往不规范、不合法、不公平的行为一次纠正,为以后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打下基础。”斗门区委书记周海金表示。
“这两份指导意见,主要是根据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实际,结合2015年全区开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经验制定。”斗门区农业农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认定和股份制的股权配置,是重中之重,关乎21.76万名农民的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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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改革基础,规范改革要求
为此,两份指导意见明确了三大原则:
一是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包括不能剥夺“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职在编的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不能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三是股权分配采取“量化到人、固化到户、户内共享”的管理模式实行固化,固化期原则上不少于10年。
民生福祉,和风细雨,不辞细则
多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一直缺乏法律和政策文件的指引,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在诸多方面不利于具体操作,导致村民和村集体产生纠纷和矛盾。
研读这两份指导意见,其内容规定更加细分化,有利于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做好依法依规,又尊重历史事实,既尊重乡风民俗,又稳妥推进改革。
多年来,农村“外嫁女”群体分红纠纷屡见不鲜。
不少村民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既然嫁到了外地,就不应该再继续享受“娘家村”的分红。此外,由于新生人口不断增加以及外地人口的迁入,户口没有从农村迁出的“外嫁女”被视为负担,其他村民担心“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分红会影响其个人所得利益,因而反对“外嫁女”享有与村民同等的待遇,从而引发纠纷。
数据显示:
斗门区目前有2.6万名
“外嫁女”群体,
包括“外嫁女”本人
及其家庭子女等。
这类群体的成员资格如何界定?
是否可以分得“娘家村”的红利?
对此,
《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
明确规定:
公务员能否继续享受
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红?
这也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内容。
答案是不能享受!
政策创新解决实际问题。
“创新原则”始终体现在《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中。如:在原户籍地不能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怎么办?可以通过“新增取得”。
“新增取得成员资格包括9类,不乏创新之处。”斗门区农业农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不少农村继子女由于种种原因,无法享受合法权益。《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对此明确规定:1984年1月1日起,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和抚养关系,户口迁入并一直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规定不仅造福于继子女这一类群体,还可以有效地制约通过‘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获益的情况”。
备受关注的回迁户权益问题,
一并在《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中
得到了解决。
文件规定,回迁户的成员资格问题可以通过“表决取得”。即:在原户籍地不能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不能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人员,是否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表决确定。成员资格需经过会议表决通过取得。
是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之一。
在校大学生、义务兵
及服刑人员的成员资格去留如何?
《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
同样给出了明确答案: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刑、劳教、戒毒期间的人员,在其毕业、服兵役完毕、服刑劳教完毕后两年内户口迁回的,可继续享有农村集体成员身份;毕业、服兵役完毕、服刑劳教完毕后两年内户口不迁回,且没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原则上取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在《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中,
“1984年1月1日”
成为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多次被提及。
在2001年6月“中华书局”出版发行的《斗门县志》第168页-169页,有这样的文字:1983年,(斗门)全县全面实行大包干的责任制,承包土地面积为59.1294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00%。
在2012年9月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斗门县志(1991-2000)》第115页,有这样的文字:1978年,乾务第五生产队首先试行“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至1983年,(斗门)全县实行大包干责任制。
“这就意味着从1984年1月1日起,斗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完成,对此已经形成共识。”斗门区农业农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后,
成员分红或福利分配等事项,
则与《股份制改革指导意见》
息息相关。
在斗门农业农村的发展过程中,
农村股份制改革
一直在发挥作用。
1992年开始,
为适应斗门村级经济发展,
产生了集体经济的新模式:
农村股份合作制。
1994年,
斗门井岸镇南潮村、西埔村,
白蕉镇成裕村和赖家村
试行股份合作制,
分配按照征地在册时的人口计算股份,
并按股份分红。
到2000年,
斗门共有白蕉镇成裕村、黄家村、
赖家村、榕益村,
井岸镇南潮村、西埔村、新堂村等
按征地在册人口计算股份分红。
亮
点
一
明确集体股和成员股的比例
多年来,斗门区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但一直缺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相关指导性文件。经过多次座谈讨论、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环节,最新出台的这两份指导意见,将着力解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难点与热点,对股权配置作出更细致规定,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股份制改革指导意见》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由集体股和成员股构成。其中,集体股占股权总量的10%-30%;成员股应占股权总量的70%-90%。
股权成为红利分配的依据!
明确集体股和成员股的比例,成为《股份制改革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可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让村民的收益得到保障。
一个村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100万元,按照《股份制改革指导意见》,集体股占比10%-30%,其统筹使用只能花销10万元-30万元,这些开支包括:村两委干部、理事机构、监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和奖励、村内公共福利设施的投入及其维护,文化体育活动开支,村内治安和环境卫生开支,计划生育补贴,义务兵家属优抚金,村民的社会保障开支,优抚对象补助及其他福利开支。
剩余的70万元-90万元,作为成员股收益全部用作分红,按时按量发放到成员家庭,严禁挪用、截留,切实保障成员股权分配权益。
亮
点
二
固化的管理模式
《股份制改革指导意见》的亮点之二,在于股权分配采取“量化到人、固化到户、户内共享”的固化管理模式,固化期原则上不少于10年。这项举措将更好地维护成员利益,促进农村社会长期稳定和发展。
原文链接:《珠海市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
原文链接:《珠海市斗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