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湾区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航空产业园管委会办公室,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金湾区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招商局反映。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
金湾区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我区投资,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珠促字〔2013〕4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引荐人的确认以重大投资项目注册的公司确认为准,并为重大投资项目的唯一受奖者,受奖者为2个或2个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荐团队,引荐团队申领奖励金,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个人具体办理,其奖励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议。
在重大投资项目公司注册前,引荐人应在区投资促进部门报备,项目合作方、合资方不能视为引荐人。
本区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重大投资项目投资方或决策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二条 奖励条件
重大投资项目指2013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设立、注册资本金到位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人民币)(外资按实际到位时的汇率折算,下同),是下列其中一类企业投资比例占25%股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一)世界500强或境外大型企业(世界500强指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排行榜,以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境外大型企业指净资产在4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者);
(二)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是指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最新评出的中国企业500强排名);
(三)中国民营企业100强(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最新评出的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
(四)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其他部委管理的相关企业)。
(五)在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八个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金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总额4000万元人民币(含4000万元)按照8‰计奖;内资项目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总额4000万元人民币(含4000万元)按照6‰计奖;中外合资项目注册资本中内资和外资分别按以上标准计算,奖金总额为两者之和。
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150万元。奖励金标准中的所有奖励金金额为含税金额。
第四条 奖励金的来源及兑付
区财政每年设定奖励引荐人专项资金。区、镇财政每年设定奖励引荐人专项资金,区招商局在每年年底编制预算时将下一年度具体奖金金额报给区、镇财政部门具体资金负担按照“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区、镇财政分别负担。
所引荐的项目经认定并在动工或营业后,引荐人可先申请兑付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金额应获奖励金的50%;待该项目的全部注册资本金到位及项目正式投产或运营1年后,再申请兑付奖励金剩余部分。增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金申请
引荐人申请奖励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金湾区引进重大投资项目奖励金申请书;
(二)由区招商局和各镇出具的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证明;
(三)引资团队申领奖励金的,具体办理者需提交其他引资者的委托书;
(四)所引进重大投资项目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领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交法人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正式投产或运营的证明材料,包括完税证明(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的项目)。
(七)证明项目投资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列举的其中一类企业,并且投资比例占25%股权以上的材料。
第六条 奖励金申报时间和程序
奖励金每年申报评定一次。
每年5月由引荐人向区招商局申报,经区招商局审核,上报金湾区新引进项目联合审批领导小组核准。若无异议,由区财政局支付。
第七条 同一项目不能重复奖励,如本办法与市同类奖励文件办法有重复的,引荐人可自行选择向其中一个奖励机构申请奖励金。
第八条 对骗取、冒领引进重大投资项目奖励金或滥发奖金的,将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或纪检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五年,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