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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企惠民金湾区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汇编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4日发表  

     一、保障物资供给


  (一) 应急物资生产补贴


  【政策措施1】对珠海市内注册的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等重点急需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等装备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医疗防控物资调度要求的生产销售予以奖励:对2020年2月7日—2月20日产生实际销售的企业,按每台(套)设备售价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2020年2月21日—4月20日产生实际销售的企业,按每台(套)设备售价不超过4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13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措施2】对2月10日前复工生产防护口罩、测温仪、负压救护车、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用品、药品及急需的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企业新购设备在2月10日前开展前述生产活动的,按照设备购置金额的8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金湾区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珠金府〔2020〕2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金湾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7263581/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3栋2楼

 

  (二)民生保障物资供应补贴


  【政策措施3】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并正常运行的大型超市门店(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直营门店不少于10家的连锁超市(便利店)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疫情防控期间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日均交易量不少于200吨且对场内经营户租金有减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13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措施4】对疫情期间正常供应应急保障物资的规上超市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金湾区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珠金府〔2020〕2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金湾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7263581/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3栋2楼


       二、降低要素成本   


  (一)援企稳岗补贴


  【政策措施5】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通知精神,延迟其招用的湖北籍员工或现仍在湖北的员工返回企业岗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员工正式返岗期间,因此类岗位人员不足而造成困难的企业,可向政府申请延迟复工补助,具体政策按照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文件规定执行。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金湾区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珠金府〔2020〕2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263557/金湾区红旗镇南翔路313号卓宇商业中心

 

  【政策措施6】政策文件下发之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新招用员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具体政策按照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文件规定执行。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金湾区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珠金府〔2020〕2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263557/金湾区红旗镇南翔路313号卓宇商业中心

 

  【政策措施7】支持中小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机构开展线上适岗培训,完成培训任务且培训效果达到计划要求的,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给予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最高补贴1000元。具体政策按照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文件规定执行。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金湾区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珠金府〔2020〕2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263791/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1栋1楼

 

  【政策措施8】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本区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人享受一次补贴。


  【政策措施9】在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为本区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介绍员工,且企业与员工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政策措施10】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外劳务机构、市外技(职)校等机构根据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安排,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本区就业,且输入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输入的普通高等学校、技(职)校毕业生每人补贴800元;输入的其他劳动力,每人补贴500元,每人享受一次补贴。


  【政策措施11】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为我区重点企业举办网络专场招聘会,且录用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录用人数每人补贴300元,每场招聘会补贴总额不超过3000元,录用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政策措施12】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引进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人员,或引进具备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引进具备高级国家职业资格(符合珠海市紧缺工种目录)人员,每人每月可申请600-3000不等的租房生活补贴,可累积申领36个月。

  政策文件依据:《金湾区复工复产用工保障帮扶政策指引》

  咨询或受理部门: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263557/金湾区红旗镇南翔路313号卓宇商业中心

 

  【政策措施13】对安全复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增加的防疫费用可列入施工措施费,纳入项目结算,具体范围和结算原则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13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金湾区发展和改革局/7262266/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1栋6楼

 

       (二)租金减免优惠


  【政策措施14】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两个月房租免收、1个月减免50%;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对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金湾区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珠金府〔2020〕2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珠海市国资委;金湾区财政局/135****4183/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2栋4楼

 

  【政策措施15】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运营考核评价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三)企业金融支持


  1.贷款贴息补贴

  【政策措施16】对国家和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的2020年新增贷款部分,省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对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视情展期1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政策文件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咨询或受理部门: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措施17】珠海市对获得珠海市银行业机构贷款支持的企业,纳入珠海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按照贷款合同签订当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市金融工作局、珠海银保监分局


  【政策措施18】金湾区对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补贴,对每家企业补贴支持最高50万元。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金湾区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珠金府〔2020〕2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金湾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7263581/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3栋2楼


  【政策措施19】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企业及规模以上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交通等行业,银行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及采取征信逾期记录,如有必须采取措施的情况,由银行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金融服务中心报备,以便协调解决。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金湾区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珠金府〔2020〕2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金湾区金融服务中心/7616838/金湾区三灶镇虹阳路67号


  2.贷款风险共担

  【政策措施2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同时符合珠海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或对民生保障有重要作用的中小企业,以及疫情防控医用物资重点保障企业,银行机构给予信贷支持的,纳入珠海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给予贷款企业50%政府风险分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利用珠海市转贷资金过桥的,减按80%收取费用。利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获得担保贷款的担保费率按不高于1%费率计算收取。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市金融工作局、珠海银保监分局

 

  3.金融业务保障

  【政策措施21】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保监分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政策措施2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做到应赔尽赔。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保监分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政策措施23】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可协商展期3到6个月。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13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四)降低企业保费支出


  【政策措施24】减轻社会保险负担。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政策措施25】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

  珠海市对其中暂时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工伤保险费费率的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的低收入类及其他低收入类租户,免除2个月租金。


  【政策措施26】发放援企稳岗补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政策文件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13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公积金中心、珠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珠海市国资委


  (五)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政策措施27】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从2020年2月7日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13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珠海供电局

  

      三、支持企业发展


       (一)鼓励科技攻关


  【政策措施28】珠海市对获得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科技攻关应急项目支持的项目,按国家、省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金湾区对获得上级科技部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科技攻关项目应急立项的,采用前资助方式进行配套支持,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项目,分别给予 100%、70%、50%的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金湾区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珠金府〔2020〕2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珠海市科技创新局;金湾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7263581/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3栋2楼

  

  【政策措施29】支持企业或企业联合医疗机构开展应急科技攻关,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研发、生产抗新型冠状病毒药品、诊断设备等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政策措施30】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纳入社会发展计划项目申报范围,重点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和疫情防控技术应用推广,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政策措施31】发挥生物医药强区优势,鼓励应急攻关,对研发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效疫苗或特效药物,为抗击疫情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金湾区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珠金府〔2020〕2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金湾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7263581/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3栋2楼


  【政策措施32】对研发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检测试剂盒等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金湾区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珠金府〔2020〕2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金湾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7263581/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3栋2楼


       (二)稳外贸进出口


  【政策措施33】指导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通过网上认证平台向市贸促会积极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加大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对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已出口货物未收到货款,优先给予出口信用保险赔付。


  【政策措施34】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


  【政策措施35】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珠海市商务局、珠海市卫生健康局、拱北海关


  【政策措施36】银行机构优先保障防疫物资进口、捐赠等业务的办理,开辟跨境人民币业务“绿色通道”,简化进口付汇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如遇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其他特殊业务,金融机构可先行办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报备。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


       (三)加大产业扶持


  【政策措施37】对2020年完工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13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稳定产业发展


       【政策措施38】对2019年产值50亿元、30亿元、10亿元以上的骨干工业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产值增速10%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金湾区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珠金府〔2020〕2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金湾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7263581/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3栋2楼

 

         四、保障公共服务


       (一)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政策措施39】建立涉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金湾区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珠金府〔2020〕2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珠海市司法局;金湾区司法局/7263065/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1栋3楼 


       (二)延长合同履行


       【政策措施40】 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政策文件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13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珠海市国资委


       (三)优化公共服务


       【政策措施41】企业可通过信用中国门户网站查询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在线申请、进度和结果,并通过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获取信用报告。该报告视同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可作为信用修复相关依据。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大信用支持力度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告(珠防疫指〔2020〕14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金湾区发展和改革局/7262085/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1栋6楼

 

       五、税费减免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政策措施42】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措施43】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政策措施44】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措施45】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政策措施46】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政策措施47】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政策措施48】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政策措施49】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政策措施50】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政策措施51】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或者作废原***,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政策措施5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文件依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四)税费延期缴纳


        【政策措施53】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政策措施54】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受疫情影响,导致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困难以及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和个人,可由企业向税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税务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金湾区税务局调减纳税定额。

       政策文件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金湾区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珠金府〔2020〕2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金湾区税务局/6159911/金湾区金帆路1008号


       【政策措施55】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延长期间待遇正常享受。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医保局


       【政策措施56】对受疫情影响的旅行社,暂时退回部分或全部旅行社质保金,以银行履约保函等代替。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五)其他税费减免


       【政策措施57】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交通等规上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金湾区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珠金府〔2020〕2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金湾区税务局/6159911/金湾区金帆路1008号、金湾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7263581/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3栋2楼


       【政策措施58】对纳入政府防疫安置点的符合标准酒店在安置期间产生的实际水、电、气费用,按其实际发生额予以50%的减免。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金湾区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珠金府〔2020〕2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金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7260066/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1栋6楼


       【政策措施59】鼓励出租车(巡游车)经营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适当减免出租车司机承包费用;对出租车(巡游车)行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交税费形成的支出,政府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予以补贴。

       政策文件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

       咨询或受理部门: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六、附则


       (一)《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支持对象为:珠海市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且按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全面落实防疫工作,做好本单位人员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及报备等相关措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如企业违反防疫规定或不落实防疫责任,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二)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13号)文件,在《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基础上,将延迟复工补助、企业招工补贴政策支持对象放宽至全市企业。


       (三)《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金湾区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珠金府〔2020〕2号)文件实行市、区同一事项“就高不重复”奖励原则,措施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在区扶持企业发展经费中列支。如企业违反防疫规定或不落实防疫责任,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罚。除上级政策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

 

        ***:金湾区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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