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香洲区文化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珠香发统〔2018〕9号
南屏镇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报送香洲区文化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阅研究,同意香洲区文化中心项目的建设,原《关于调整香洲区文化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珠香发统〔2016〕175号)作废。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建设规模和内容
该项目位于珠海大道南侧、坪岚路西侧。占地面积18849.24㎡,总建筑面积控制在52954.23㎡以内。建设“H”型建筑物一栋,由南楼(八层)和北楼(七层)两部分组成,地下一层,中间由公共大堂连接,室外为一个文化广场。建设内容包括大堂、多功能演出厅、贵宾室、展区、休息厅、规划展厅、培训室、读书少龙、少儿阅览区、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书法室、摄影室、活动室、排练室、电梯机房、消防电梯机房等。
二、工程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该工程总投资控制在40740.55万元以内。
资金来源:40740.55万元由香洲区财政和社会资本共同统筹解决。
三、工程批复依据文件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 (〔2017〕97号)。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2017〕46号)。
(三)《关于调整香洲文化中心建筑退让红线问题的复函》(珠规建香〔2016〕221号)。
(四)《关于明确香洲区文化中心用地规划选址意见的复函》(珠规建香〔2016〕191号)。
(五)《关于香洲区文化中心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珠国土香字〔2016〕267号)。
(六)《关于香洲区文化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珠香文体旅函〔2018〕1号)。
(七)《关于调整香洲区文化中心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珠香发统议〔2017〕16号)。
四、要求和建议
(一)请按照《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88号)、《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不得建设办公用房。
(二)请按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办理项目规划、用地有关手续,并以规划、国土部门批复为准。
(三)请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按规定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并编制工程总概算报我局审批。务必控制投资额,不得擅自突破。
(四)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项目相关工作,如办理概算审批、预算审批等。
(五)本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等有关规定尽快开展工作。
(六)本项目为公共建筑,包含舞台和观众厅等消防要求较高的场地,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开展消防系统的设计,保障项目建成后的公共消防安全。
(七)建筑方案应考虑各功能区独立运营与项目整体效果的协调,项目内部涵盖的功能分区较多,应对项目交通流线进行优化,保证公共空间布局及垂直交通系统既能满足功能实用性需求,又能满足紧急疏散要求。
(项目编码:2017***********08622)
珠海市香洲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