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茶冷迳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珠国土公告〔2012〕3号)
因斗门茶冷迳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该项目建设征收土地发布预公告,预公告有效期为一年。征收土地、房屋补偿等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经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的珠发改函〔2010〕76号《关于茶冷迳垃圾处置场项目的复函》,根据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斗门规划分局珠规建斗(用地)函〔2010〕26号,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从2012年3月28日起,依法对茶冷迳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建设用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二、茶冷迳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选址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八甲村茶冷迳,用地规模40.0749公顷,涉及被用地单位为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八甲村、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三里村等单位。具体用地范围详见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图和现场界桩。
三、征收土地、房屋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规定执行;
(二)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按《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0〕6号)的规定执行,文件规定以外的参考周边区域补偿价或按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
(三)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安置、留用地安置;
(四)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的补偿,按不低于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各被征收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配合辖区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办理合法产权房屋、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辖区征地拆迁管理部门经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预公告发布之日公证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貌、涉及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实景录像和拍照取证,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地貌,所进行的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的其他一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均属违法行为,一概不作任何补偿,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六、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范围、位置、坐标,请于2012年4月28日前到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查询。
联系地址: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 白藤湖湖滨二区9号;联系电话: 0756-5510682
特此预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