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珠府函〔2015〕106号文相关问题解析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珠府函〔2015〕106号)、《研究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程序会议纪要》(〔2015〕16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收范围
(一)2015年4月16日起,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出让用地新(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但不包含临时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
(二)前述新出让用地包括公开出让用地和协议出让用地,公开出让用地以国土部门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时间为准,协议出让用地以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时间为准。
(三)2015年4月16日以后公开出让的用地,国土部门应在公开挂牌条件或协议中明确需另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已出让用地(含公开出让用地、协议出让用地和临时用地)的建设项目,属于在2015年4月16日以后报建,且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临时建筑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关于征收细则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建设规模、建筑功能等,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珠府函〔2015〕106号)的征收标准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足额征收。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办理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分期足额征收。
(三)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增加部分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五)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申请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函告财政部门,按程序申请退库。
(六)按照工业标准缴纳地价的建设项目,按工业类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超出使用期限且需重新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项目,应按照新审批项目重新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八)属于提高容积率类建设项目,按其批准的新增建筑规模和建筑功能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更新范围改建类的建设项目,参照提高容积率类建设项目的规定执行。
(九)属于城市更新拆建类建设项目,按新批准的建筑规模和建筑功能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属于城市更新范围的临时该功能类建设项目及其新增的临时建筑,不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一)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并通过规划核实的,以及在合理误差范围外但已执行没收实物或非法所得的,不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二)香洲区范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全额上市财政,其余各区(功能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三、关于减免事项
属于国家、广东省政策明确规定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提供可减免政策的目录作为征收减免依据,由市住规建局据此执行减免政策。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