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
深民函〔2018〕1123号
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发〔2018〕11号)有关工作要求,加强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名称管理,现就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组织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组织承担。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在该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
二、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如深圳市××协会无线技术分会在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深圳市××协会无线技术分会”,不能用“无线技术分会”或直接简称为“深圳市无线技术协会”。
三、严禁社会组织有以下行为:
(一)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二)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分支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无关;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五)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请各市级社会组织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开展分支(代表)机构名称自纠自查工作,如不符合要求,请各社会组织于9月30日前召开理事会,对分支(代表)机构名称自行整改,并将有关整改情况以及《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名称自查自纠表》(***)及时报送我局(邮箱:sgjgLc@szmz.sz.gov.cn,电话:25831504)。
我局将通过年报、抽查等措施对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主动整改的社会组织,将予以严肃处理。
请各区民政局(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参照本通知督促各区(新区)社会组织自纠自查、积极整改。
特此通知。
***: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名称自查自纠表
深圳市民政局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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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名称自查自纠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