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犬只留检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珠海农水〔2015〕213号)
珠海农水〔2015〕213号
各区(功能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珠海市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犬只留检场所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规范犬只留检所日常运作,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犬只留检场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2015年6月19日
珠海市犬只留检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犬只留检场所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规范犬只留检所日常运作,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全市犬只留检场所的监督指导工作。
犬只留检场所的管理由设立犬只留检场所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立犬只留检场所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没收的犬只,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或者专业机构管理犬只留检场所。
第四条 犬只留检场所应设置检验检疫区、隔离区、饲养区、处置区和办公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第五条犬只留检场所应当按留检规模配备管理人员、兽医师、犬只护理员等专业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第六条犬只留检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犬只从接收、领养、处置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第七条留检犬只范围:弃养、流浪、没收的犬只。
第八条犬只收留工作程序:
(一)对公安部门移送的没收犬只,由送检人员填写《犬只收留处置表》,留检所逐犬登记造册,并向移送单位开具回执,对犬只进行分类留检。
(二)对移送的流浪犬、无主犬,由留检所办理接收手续,登记造册,分类收留,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官方网站公告通知认领;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包括节假日)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三)对单位或个人放弃饲养移送的犬只,由单位或个人出具书面确认书,留检所在核对移送人身份、证件后,开具收留回执。放弃饲养的单位或个人凭回执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犬只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条 犬只留检场所将适合收养的留检犬只让广大爱心人士领养。领养人应具备爱心、责任心,不能虐待、遗弃犬只。领养人领养犬只后应严格遵守《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领养程序如下:
(一)与犬只留检所联系,拟认领养犬只。
(二)按要求填写领养犬只登记表。
(三)工作人员根据领养人提供的资料予以确认并办理相关领养手续。
第十条 留检90天无人领养的犬只由犬只留检场所提出处置意见,报所在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置。
第十一条犬只留检场所应对经检验患有动物传染病或在留置期间死亡的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报所在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犬只留检场所应根据犬只的年龄、体型、活动量、生理状况、品种等的不同,为各种生长阶段的犬只提供适量犬粮。
第十三条 犬只留检场所不得将留检的犬只转卖。
第十四条 犬只留检场所应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动物保护组织的监督,确保犬只留检场所有序合规运转。
第十五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