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占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城管通〔2012〕3号
各区(新区)城管局:
现将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占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林〔2011〕1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征占用林地项目涉及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生态公益林的,各区(新区)须提交《征占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因子表》(原件一式两份,式样详见***),不再提交生态公益林调整报告。
二、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的建设项目涉及征占用省级生态公益林的,各区(新区)可要求在辖区范围内调进同等面积的商品林作为省级生态公益林,并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规范我省生态公益林调整工作的通知》(粤林办〔2009〕69号)的要求,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上报我局。申报材料如下:
(一)有单位行文编号的申请调整的规范文件(原件一式三份;主送单位为广东省林业厅);
(二)《生态公益林调整报告》或《调出(进)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原件一份;由各区或新区城管局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编制经费可依相关规定,在森林植被恢复费返拨资金、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林地管理费或年度财政预算经费中列支。
特此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占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林〔2011〕159号)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张小林,电话:8391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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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占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pdf